:“汝於李責無恩,我今將責出之。我死後,汝當授以僕射,即荷汝恩,必致其死力。”李治執政後,聽從父言,馬上召回李責,“冊拜尚書左僕射”,後來果真成了他的心腹大臣,為他效盡死力。
封建專制的一個最為突出的特徵就是人治。人心叵測,相應地,人治也就打上了變幻莫測的色彩。唐太宗曾說過:“為臣貴於盡忠,虧之者有罪。”每位皇帝都要求臣下盡忠於自己。因此,封建社會常常出現“人在政舉,人亡政息”,“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普遍現象。皇帝根據自己的好惡感情用事,政策沒有延續性與穩定性,“法治”的嚴肅性及法律的程式化於封建社會而言,無異於天方夜譚。封建盛世往往如白駒過隙、曇花一現,中華民眾,更多的時候是生於庸世苟且偷安、陷於戰亂豬狗不如。
就表面現象而言,每一皇帝執政時都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享盡了天下的權勢、威嚴、金錢、美女、榮譽。然而,這一看似令人羨慕的揮霍往往都是虛幻的雲煙,誰也不能擔保皇帝能夠永享富貴。沒有完善的保障體制,今日在臺上作威作福,也###天就是階下囚、刀下鬼。封建帝王之中,就有三分之一死於非命。不僅如此,帝王的浮華還要以後代的生命與鮮血為代價。每一次改朝換代,都是大規模的血腥戰爭與殘酷屠殺,而首當其衝地就是皇族子弟。每一皇族後代的生命斷裂都是在為自己的先祖贖罪,那一顆顆屈死的冤魂當於陰間向他們的先祖大聲哭訴、斥罵乃至毆撲。與此同時,前朝經過幾百年積累起來的文明成果,也大多毀於戰亂之中。歷史,就這樣在一種迴圈往復的怪圈中自我掙扎。
走向封建人治的盛世之巔(11)
限制皇帝的權力,推行嚴厲的法治,給人民以民主自由,實質上就是封建君主對自己家族的一種變相保護與堅強捍衛。如果有一種人人可以競爭、充分施展才能的良好政體,並用制度加以確定、保證,人們就犯不著用暴力摧毀前朝的腐朽統治,也就沒有了幾千年文明史上每一次改朝換代必不可少的血腥屠殺。封建帝王如果真正出於家族利益的話,早就應該換一種統治方式了。而古代所有帝王們,恐怕沒有任何一人想到這一點,這實在是我們民族的莫大悲哀。
六
如果說中國歷史上沒有法治,恐怕有人會提出異議:戰國時的法家治理不就是法治嗎?以法律規範民眾不是像一根紅線一樣一直貫串於整個中國的古代歷史之中嗎?
然而,本文所指的法治,並非法家治理,也非封建專制的法律管理,而是現代意義上的民主法治。
正如封建專制的特徵是人治,民主憲政的特徵則是法治。在此,我們有必要將法家治理、封建法律管理與現代的民主法治進行一番比較。
法家的政治理論建立在封建集權基礎之上,他們主張國君“獨斷”。《商君書·修權》篇中就明確指出:“權者,君之所獨制也。”從君權獨斷論出發,發展到後來,法家們甚至主張國君要專殺大臣。《韓非子·外儲說》就提倡對具有不同意見的諫臣,“勢不足以化則除之”,而且應“忍痛”誅殺。諫臣可殺,則何人不可殺?正是一代代法家的共同努力,他們將封建專制集權推到了頂峰與極致。由於法家治國推行嚴刑峻法容易引起報復,更由於他們“鼓勵”國君隨便殺人,因此,法家大臣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一個個到頭來都沒有什麼好下場。嚴格說來,法家學說屬戰時體制理論;一旦國家統一,統治者大都採用儒學治國。自秦朝覆亡,西漢獨尊儒術,傳統法治雖然一息尚存,但已沒有多大的“市場”。“文革”時期的評法批儒,全國只允許一個聲音,計劃經濟過於集中,對老幹部、知識分子壓抑打擊等等,實質上就是法家戰時體制專制統治的一種迴光返照。
中國古代社會當然也有不同於法家治理的傳統法治。這一法治被西方學者稱為中華法系,它於秦朝開始形成;在隋唐時期臻於完備,今存《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爾後繼續發展,至20世紀初逐漸解體,但其影響直到今天依然存在。中華法系的主要特徵為:
一、皇帝超出於法律之上。
皇帝集國家一切大權於一身,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和執法者。歷代封建王朝有治吏、治民之法,卻沒有治君之法。所有法律的解釋權、審批權、執行權都在帝王手中。皇帝可一言定法,也可一言廢法,其詔、令、敕、諭等同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不平等。
皇帝不受法律約束,自古皆然。此外,法律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