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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了一些適合小農生存的條件,如重農抑商政策就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農民被固定在一塊土地上相互隔絕,過著一種自給自足的農耕生活,也就沒有必要建立民法、商法等法律體系來規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與行為準則。也就是說,社會性的法治缺乏誕生的土壤與條件。

而西方社會的民主法治一開始就與商業的繁榮和商品經濟的發達緊密相連。以西方文明的源頭古希臘文明而言,由於希臘半島依山傍海,農業的大規模發展受到限制,經濟主要依靠向海外殖民和從事商業活動來維持。商品經濟打亂了原來的血緣氏族制度,各個不同氏族混居雜處,社會成員間只有透過共同協商才能決定當地的事務。慢慢地,便形成了不同利益集團相互妥協又相互制衡、少數服從多數的政治機制,這就是現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早期雛形。

從上我們可以尋到中西兩種法律的不同起源。

中國法律是“聖人”或國家主觀設計制定的,它自上而下,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治民之具”,統治者希望人民不懂法、遠離法,而由他們為民做主,其目的是安排社會成員間的身份地位,然後各歸其位、安分守己地生活;而西方是由社會成員在彼此的交往中由個人自下而上自發產生的,具有公約的性質,它有一個民眾認同的天然保護層,其任務在於確定社會成員間的平等權力義務關係,保障規則之下的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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