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於公行,待下一個貿易季節來航時,歸還夷商。
二、 水師的巡船不得借查禁之名出洋,引起事端。
三、 夷商因充作運費及其他費用而帶來洋銀,只准許帶回其帶來銀額的三成。
四、鴉片既然已作為藥材正式承認其進口,就應與其他商品完全同等看待,委交公行,不必設局專辦。否則將會產生壟斷之弊害。
五、稅率仍、按舊制,不必增額。稅愈輕,甘冒走私危險者愈少。
六、 弛禁一旦實現,價格當然會下跌,不先預定鴉片的價格。
七、 用船運鴉片至國內各省,應交付廣東海關的“印照”,無印照者,視為走私運輸。走私運輸為漏銀之根源,應嚴加禁止。
八、 民間栽種罌粟可稍寬厲禁。限在山頭角地、丘陵之地栽種, 良田不得改為罌粟地。
九、對官員士子兵丁,嚴禁吸食鴉片。
以上可以看出,這種復奏,不過是對許乃濟奏摺的具體補充。雖無確鑿的證據,但可以想象,為了加進第四條,公行付出了大量的賄賂。
許太常奏議和廣東的復奏真是無獨有偶。
對待這些主張,人們紛紛提出反駁的意見。
內閣學士朱樽和兵科給事中許球前後呈遞了反駁的奏文。但這兩篇奏文的原文均已散失不傳,唯有許球奏文的一部分曾為《中西紀事》一書所引用,可以窺見其一斑。
根據這個引文,他論述說:“……若只禁官與兵,而官與兵皆從士民中出,又何以預為之地?況明知為毒人之物,而聽其流行,復徵其稅課,堂堂天朝,無此政體。”
他還建議將嚴禁鴉片事通知英國國王。
道光皇帝對這篇奏文所下的上諭說:“鴉片煙來自外洋,流毒內地,例禁綦嚴。近日言者不一,或請量為變通,或請仍嚴例禁,必須體察情況,通盤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