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變革者也”,揭示了“禮”的規範下的社會結構和這種社會結構的穩定性。“克己”,要求從自己出發,透過對個人思想、觀念、行為的約束,以達到“禮”的要求。克己就是修身,使自身加以克服於禮。
傳統家族組織制度下,人的社會地位是透過身份來決定的。人的自我的表現形式是透過身份來體現的,人沒有獨立的自我,更不會過分強調與表露自我。
依據血緣關係和差序格局,一個人從自身出發,推演出圍繞自己展開的關係結構。這是一個錯綜複雜的人際網路,既有縱向的等級權利關係,也有橫向的遠近親疏關係,在這種縱橫交錯的關係中,一個人的身份被確定下來。
與個人的身份相對應的是一整套行為規範,也就是個人對自身的品德修養的要求,達到身份的要求。人要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修養,即所謂“修己”,來達到“內聖”。透過內心自覺自律,追求達到仁、義、禮、智、信的理想人格。一旦遇到問題,會反求諸己而不外責。
身份的決定性導致了個人對組織的依賴。個人依賴組織而存在,個人的生存、發展和榮辱都與組織的發展存續息息相關。個人會掩蓋個性,以尊重、維護家族的倫常結構。由此造就了中國社會與西方不同的特點,不強調個人權利,而更強調個人對家族的義務。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存在,為了家族整體的利益可以犧牲個人的利益。
尊卑長幼的秩序規定已經浸透到中國人“習焉而不察”的整個文化心理結構中。等級序列對個人的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
其一,對待上級強調“忠”和“孝”。關於“孝”,蔡元培先生在《中國倫理學史》中這樣闡述:“人之全德為仁,仁之基本為愛,愛之源泉,在親子之間,而尤以愛親之情發於孩提者為最早。……故曰:孝者,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這揭示出“孝”是對一個人內心來說各種修身、養性的道德要求的開始,由“孝”才能推出對國和天下的責任。同時,“孝”也是維護家族組織存續的基礎,由於“孝”,人們拒絕流動,使家族組織這種社會形態的發展得以強化。而“忠”被看成是“孝”的延續,是把“孝”置於組織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表現。“忠”“孝”是內在一致的。 電子書 分享網站
3。4制度特徵(3)
其二,對待下級講究“德”、“正”、“信”。處於等級次序中高一級的個人,注重個人品德的修養,以德為核心和根本來要求自己,而對待下屬,則“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依賴德治達到目的。而要實現德治,也要求上級或者管理者具備“正”的品質,“政者正也”,正己方能正人,才能產生“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效果。而這種德治,也伴隨著“信”,一方面是上級自身的信,“君子信而後勞其民”,另一方面是對下的信任和放權。
其三,對待平等地位的他人追求“義”。個人對待平行結構的其他人以“義”為行為標準,“四海之內,皆兄弟也”,“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朋友之間“近於禮,遠恥辱”。
制度實現:情理交融
中國傳統以人文精神和非理性主義為特點,故十分注重倫理道德、人際關係和情感意志。因此,中國管理常常採取“情、理、法”的管理次序,而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齊之以法”中,又是以情為先,所重在理,理講不通,迫不得已才動法。
在中國,“家國同理”,社會是家庭的放大,君主是百姓的“嚴父”,“天下一統”是中國曆朝歷代社會組織的基本目標。中國傳統管理思想的中心是“禮治”,禮的核心是“仁”,“仁”的要義是維護這種血緣關係。
“禮者,履也”。“禮”的實現,不僅僅停留在理性層面,而且滲透在人們日常生產生活、居家日用、飲食起居中。傳統儒家以人性的情感心理作為出發點,以親情作為中心和前提構建社會的一切,由倫理而引申到政治(“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再引申到宗教(三年之喪、祖先崇拜等)。從而,“孝悌為仁之本”不是理性哲學思辨的結果,也不僅是作為實踐理性的道德規範,而同時是營造某種感性心理的情理結構。
這種情理交融的人性,是一種包含情緒、慾望,又和理性相互糾纏在一起的複合物,基本上是以情—理為主體的感性形態的個體心理結構。它不只是由理性去控制、引導、支配感性,更重要的是“理”中有“情”,“情”中有“理”,“合情合理”,是理性與情感的交融和滲透,貫通和統一。
因此,“禮治”既要求具有層級分明、秩序井然、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