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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來告御狀,顯然是有中國人在背後給出主意,至少也是顧問。要不然,外國人怎麼會對告御狀這麼門兒清?此事必須查清楚。

因此,李侍堯在調查廣州海關的同時,倒付出了更多的精力用於調查到底哪些中國人在英國人告狀過程中提供了幫助。

經過細緻調查,兩個人物被確認與此事件有關,一是執筆請願書的四川人劉亞匾,一是與洪仁輝有密切交易關係的安徽商人汪聖儀父子。

皇帝命令,將替英國人寫狀子的劉亞匾砍頭。汪聖儀依照“交結外夷罪”,被處以杖六十、徙一年的刑罰,以為其他敢於交通外國人的華人戒。

三是將敢於北上告御狀的英國人洪仁輝抓起來,以“勾結內地奸民,代為列款,希圖違例別通海口”的罪名,“在澳門圈禁三年,期滿後驅逐出境。”

出了這樣的事,皇帝認為是對外國人管理不嚴所致,他命令兩廣總督重新研究制定對外國人的管理辦法。李侍堯精心制定了《防範外夷五條》,立刻得到了批准。

這些規定有的是新訂,有的是重申,具體內容如下:

按中國政府的規定,外商只能在每年五月份到十月份間這個貿易期內可以在中國廣州停留進行貿易,其他時間必須回國,或者住於澳門,絕不許在廣州過冬。

第一節 英國人的禮品(9)

在廣州期間,他們不許到外面租房住。所有已租房屋,必須退回。“十三行街”兩邊都要派人嚴守,禁止外國人隨意出入。外國人只能在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次,由中國商人組織,外出到指定地方參觀學習一次。

外商不得任意與中國人交往,中國人也不許為外商提供資訊。以前外商經常僱用中國人到浙江等地打聽各種物價高低,民間俗稱為“千里馬”。中國政府得知後嚴厲禁止,一旦發現,則嚴拿究治。

外商除了“通事”和“買辦”外,不得僱用其他中國人為他們服務。英國人說,“他們只能在地方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