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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運用別人意見可能是優點之一。這樣的人,能混到高官位置總會有些慶幸因素,而他的幸運仍在繼續中,並且,比起他以往的幸運,這次更幸運——過去是升官發財的幸運,這次是保住吃飯家伙的幸運。

5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此前對許宗衡貪腐的報道,指其“歷年貪汙金額高達20多億元”,“幾乎染指深圳所有大型工程”,另有“訊息人士指出”的賣官和“生活作風”問題等等。據此資訊,許宗衡被媒體稱為“新中國第一鉅貪”,有的權重媒體也曾以“傳許宗衡涉貪20億,案情嚴重將判死刑”為標題釋出過新聞,一般傳媒受眾多以為許宗衡必會被執行死刑。

與先前報道的許宗衡20多億元的受賄數額相比,鄭州市中級法院認定的“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318萬餘元”,大大“縮水”以至於實現了“質的不同”。再加“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於是“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判決理由似乎可圓滿成立。

然而,以法律之專業眼光審視,鄭州市中院提供的這條判決書資訊卻並不合格。比如,這裡的“3318萬餘元”,是不是包含許宗衡主動坦白出來的受賄金額?它是偵查、監察後原本掌握的數額,還是許宗衡全部的犯罪事實?按法律文書正常的讀寫規則來理解,這一數字應該為許宗衡的“全罪”,那麼就產生一個問題:紀檢與法院在許宗衡坦白之前,原本掌握的他的賄款數額有幾多,許宗衡本人交代出的涉罪金額又是多少呢?

不要說這一問沒必要,公眾有權知道這些。許宗衡主動交代了什麼、交代了多少不被司法機關所知的罪行,顯然非常重要,這直接涉及判決公正與否,也涉及“人心”信服與否的問題。

許宗衡的“3318萬餘元”,並不是在5月9日的判決過程中認定的。據新華網鄭州4月21日電,“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那個“3318萬餘元”的數額早就認定了,這次此數原封未動,審議過程中也未見任何一方的異議,現在公眾震驚於賄款金額大大縮水,這反應其實慢了好多拍。

判決結果等於為許宗衡平了一次反,闢了一次謠。許宗衡涉貪20億,這種資訊肯定不會出自一般資訊源,若非經“權威”和“內部”審查透過後釋出,根本不可能。而今,只能認定數千萬元,還是主動交代才達到的額度,這也差的太遠,有“造謠”和“蓄意誇張”嫌疑了。所以,還應該質疑:誇大其辭到可以致人死地的報道怎麼出籠的?是誰信口開河,拿媒體或其他機構的公信力當兒戲?

若司法機關本來落實賄款無多、掌握證據很少,同時又放“第一鉅貪”的訊息,那樣的話就說明其中存在可疑的非正常因素;若許宗衡主動交代的數額遠遠大於已落實數額,則顯得辦案人臉上無光——可是,許宗衡要是交代出來的數額不多的話,那免死的理由就值得推敲了。我推測辦案方難處不小,這或許是對傳媒提供不全資訊與含糊其辭的原因。

拉出一個“貪官死刑名單”,可見從胡長清等至今有個明顯趨勢:死刑離貪官漸行漸遠。同時可見,死刑後果與涉案數額的這些官關係也不甚明朗。民間一片嚴懲腐敗、重典肅貪的呼聲,即便殺聲震天,但也沒發生實際影響,而“廢除死刑利於貪官”的意見,也由於貪官被執行死刑的案例減少而越顯乏力。

貪官與死刑漸行漸遠,原因當然不是通貨膨脹、賄款貶值。像反腐決心等等別的非法治因素不好說,其中的部分“技術因素”倒是可以揭示一下。

第一,貪官退賠容易。自身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另有許多作為鉅富的親友和同事,不像普通老百姓那樣籌款艱難。第二,立功容易。知道許多貪腐內幕,推出幾個不重要的同事或下屬輕而易舉。第三,隱瞞或事發後“抹掉”貪腐罪行也容易。誰都怕官場地震,交代什麼和不交代什麼,這就是最大的交換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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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楚:南海爭端不可意氣用事

2011。06。14 1條 推薦'14'

對南海問題持過於感情化宏大敘事立場的人忽略了,在國家主權和領土爭端中,堅持明確和正大的主張固然是完全應該的,但出於現實主義的戰略思維,對主權立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