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證詞的欺騙性,他說:“這位證人在本官看來是個不大正常的人。日本人把他抓到好多地方,讓他看到那些壞事,卻又把他放了而沒有傷害他,好象特別喜歡他似的。”並嚴厲指出:“12月14日從難民區39箇中國人的事,哪裡也沒有這樣的記載,管理委員會也否定有此事。”從而判定是偽證。(《虛構》第251頁)
上述所謂法官帕爾的一通盲說,實際上當時的帕爾站在軍國主義立場上,是田中之流的代言人,說出了日本右翼分子的心裡話。故駁斥帕爾荒唐的判決,也就批倒了日本右翼分子這方面的謬論。
日本學者、研究南京大屠殺的權威洞富雄先生對帕爾的所謂判斷進行了有力的反駁。他說:“我對他(指帕爾——作者注)的理解不能同意。據南京市民陳福寶證人的宣誓口述,他在十四日日本軍搜捕“便衣隊”時受牽連,曾被強行帶走,但後來被釋放了,十六日又遭逮捕。(洞富雄編前引資料Ⅰ,第411至412頁)可想而知,陳福寶第二次被捕,是為了強制勞動而押走的。這可以從當時所看到的屠殺情況中看出。被帶到太平路,不妨認為是替日本軍服勞役。再說,陳福寶證人於14日和15日目睹了強姦事件,即他在個別地方分別看到了兩次屠殺和強姦事件。當然,日本兵並不是為了讓他看到這種場面而特意把他帶來的。(《大屠殺》第411至412頁)
我完全同意洞先生的分析和批駁,並且加以補充。
第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爭罪犯時,帕爾未能正確地站在國際法的立場上參與對日本戰犯的審判,竟然背叛法律,最後宣判日本全體戰犯無罪。踐踏了國際法,在世界法官史上留下了笑柄。他對陳福寶的證言“從而判定是偽證”不符合事實。
第二,帕爾和田中都暗示日本軍未殺害陳福寶是個反常現象,從反面預設日本軍慘無人道,見中國人就殺的本性。
許傳音證實“日本兵見動的東西就開槍,見人就開槍,見逃跑者就開槍打死”確是事實,並得到旁證。但他的證言並不意味著,日本兵在辯明所有中國平民後一概都殺。南京原有人口107萬,淪陷前逃出去50萬人左右,留下的50多萬人被日本軍屠殺30萬以上後,仍有餘生者20萬人,並沒有把能見到的中國人都加以殺害。我們說日本軍殘酷無情,殺人成性。這個論點正確無疑。但我們並不認為所有的日本人都是壞蛋,慘絕人寰,聲名狼藉,他們中善良者不乏其人。另外,有的中國男子因外貌上的缺陷,一照面便能確認他永遠也不可能成為軍人。再次,也因當時日本兵大肆搶劫,需要一些中國人為他們服勞役。這樣,三個日本兵才沒有把陳福寶殺掉。當然,並未想到後來陳福寶成為他們犯罪的證人。
第三,所謂“12月14日從難民區抓走39箇中國人的事,哪裡也沒有記載,管理委員會也否認有此事”。不對,這是一種借名欺騙,完全不符合事實。田伯烈在《外人目睹中之日軍暴行》中明確指出:“這些報告原有170件,僅佔南京難民區國際委員會所知道的一部分”;“但列入本書的許多材料和憑據,僅足以代表日軍侵華整個暴行的橫斷面,為了篇幅上的關係,許多寶貴的材料,作者不得不忍痛割愛。”(《史料》第207、或202至203頁)當事人講的是“僅佔所知道的一部分”,怎麼能武斷地說“哪裡也沒有記載”呢?田中把陳福寶12月13日看到5個日本兵從難民區裡抓走39個人的日期改為14日,內中必有陰謀。應該看到,13日日本軍進入南京後,突然敢於冒犯天下之大不韙,出乎田伯烈、貝茨之所不料而闖入難民區,使他們措手不及,被動應付,未能及時掌握到開始發生的暴行。同時,他們也沒有準備收集日軍的暴行,更不是日軍暴行專門登記機構,疏漏其間,也不是不可能的。談到記載,首先日本軍中應作為資料把他們官兵的行為記載下來,尤其是《陣中日誌》應該記下官兵行為的細節。但松井所記下的是他的“赫赫戰功”,而對日本軍的犯罪一點一滴也不記載。陳福寶能說出中島部隊和村上的名字,證明日本軍犯罪的確鑿性,不容否認。
第四部分第58節 為什麼要選擇南京下毒手(15)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田中正明不擇手段地誹謗馬吉,歪曲他的證明。我們知道,東京審判時馬吉、貝茨、許傳音三人是重要的證人,尤其是馬吉用翔實的資料證實了日本軍在南京的種種暴行,對南京大屠殺的定性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因而田中對他恨之入骨,把他大量的書面證言拋棄一邊,集中筆墨追究他所有資料是否親眼所見,否則便是造謠。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