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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部分

錯原則。

有人說,行人亂穿馬路等都是自己意志所為,換言之也就是故意的。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後半條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從而國務院頒佈的《辦法》和上海市的《通告》也就具有合理性了。顯然,這裡的關鍵問題是應當怎樣理解“故意”概念的涵義。筆者認為,對於“故意”一詞可以參照刑法學原理中的相應解釋來規定。根據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犯罪故意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1.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對犯罪客體或犯罪物件情況的認識;第二,對行為性質的認識。行為人只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才有可能認識到該行為所產生的危害結果;第三,對危害結果的認識。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基礎上仍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