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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2013年4月20日)

3。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幹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2012年12月4日)

要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政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我們所說的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決不是一句空話。(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2013年1月22日)

4。主體責任

關於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反腐敗問題一直是黨內外議論較多的問題。目前的問題主要是,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難以堅決查辦,腐敗案件頻發卻責任追究不夠。

主要是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明確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規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習近平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3年11月15日)

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檢查監督力度,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2013年1月22日)

5。讓法律制度剛性執行反腐

要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提高反腐敗法律制度執行力,讓法律制度剛性執行。

要牢記“蠹眾而木折,隙大而牆壞”的道理,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努力做到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要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化腐敗問題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體制缺陷和制度漏洞,透過深化改革不斷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3年4月19日)

以猛藥去痾、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堅決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

反腐敗高壓態勢必須繼續保持,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健全權力執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講話,2013年1月22日)

6。廉政制度

研究我國反腐倡廉歷史,瞭解我國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國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敗得失,可以給人以深刻啟迪,有利於我們運用歷史智慧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我們黨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提到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來認識,是深刻總結了古今中外的歷史教訓的。(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2013年4月20日)

7。巡視制度

體現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規定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習近平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3年11月16日)

8。追究制度

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規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體現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規定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