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氛。因之有了內戰、弒君、革新為民國,實驗以克倫威爾為護國公,因無成效又復辟等等情節。直到17世紀末葉,才成定局。 其所以如此,乃是1660年復辟之後,而尤以1689年光榮革命之後,英國之上層機構業已更新,議會至上,成為了今後原則。國家之公債也成了一種制度,免除了國王人身上對國家財政負責的需要,一種人權法案,在此時公佈。迄至世紀之末,關於王室之繼承,也製成法案。 內戰期中和之後,英國社會之下層結構也有了確切的變化。戰前的〃副本產業人〃原為封建時代跟隨著領主的種田人,在新時代裡既不配為自耕農,又非佃農,在內戰期間前後他們的身分逐漸被澄清。又因為長期的干戈擾攘與政變,強者佔先,弱者引退,土地領有整個地規律化與整體化。於是土地問題剔出了中世紀的含糊,逐漸可以引用現代的管制。此時圈地的辦法仍在進行,只待新世紀土地領有更有頭緒,於是付費公路的修築廣泛地展開。從此內陸與沿海的距離縮短,全國經濟構成一元。法制上的一國兩制可以放棄(英國土地問題歷來爭執極多,此處只指土地領有之整理,不計領有人社會背景。 事實上特權法庭之星房及高階委員會法庭在內戰前一年,即1641年被裁撤。宮廷牧師法庭則仍繼續,而且普通法法庭也隨著變更成例,在引用衡平的原則,將典當、破產、欺騙、股份合同、子女繼承多方面採用新式商業社會的辦法。衡平的法制體系原無成例可循,積時既久,它也產生成例。馬秋?赫爾爵士在民國時代為高等民事法庭法官,復辟後依舊仍職,他至此聲稱,衡平法不過普通法之一旁支。1689年約翰?賀爾特爵士任國王高等法庭首席法官,他決定以後判斷與商人有關案件憑商業習慣辦理(Plucknett;;692。) 。這樣一來,內戰之前同情議會派人士所謂〃普通法獨一而至上〃,才可算名副其實地做到。 我們可以注意的乃是英國人尊重習慣法,以上的改革,不出於行政機構之通令,也不由立法機關起草,而是徑由法庭審查的辦法。研究17世紀的專家喬治?克拉克爵士說:  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一國兩制在歷史上的例證(6)
司法衙門與法庭不斷地工作,除了幾個月之外,用法庭的裁判去樹立法規的情形總是在進展之中。相反地,法律改革的呼聲雖高,但是危機一發生,縱在最革命的關頭,有關土地(的買賣、典當、佔用等)及商業合同各事卻連一樁立法也未完成。(George ; 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o 1760 (London;1946);) 這樣我們可以看到,英國到此已進入現代的階段,它已經能夠全部以數目字管理,過渡期間之一國兩制因之被淘汰。 從上面四個例子看來,一國兩制並非設計者創制的花樣,而是自然的發生。它不是一種和諧爽快的局面。一國而兩制,必有尷尬的地方。但是分裂的情形既已發生,即無可避免,只有兩方諒解,從一國兩制做到一國一制。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其他國家進入現代化的過程中,也都可能有一國兩制情事,不過其表現不明顯罷了。歷史專家曾指出日本明治維新之後對農民生活甚少顧慮,雖無一國兩制之名,但是農民沒有分攤上新增之財富,先後受到經濟蕭條通貨緊縮之逼迫。可見得其國家制度,牽涉財政稅收預算,甚至公民表決之權利,必有袒護某方,扣剋他方之情事。最後只有使問題外界化,發動侵略戰爭,終受玉石俱焚之浩劫。所以,戰後日本領袖竭盡全力對此事特別關注,以消除城市與鄉村間之隔閡。 前面已提到將歷史上一人一時一事任意抽出與現局比較之不當,可是我們如將地跨東西、縱橫幾個世紀的例子綜合起來,卻仍可不待研鑽得到若干啟示:一國兩制由於內部經濟不平衡的發展而產生,通常免不了地理因素,也有歷史性格。戰爭甚難解決此類問題,因戰爭通常將局勢改變,而構成新問題,也通常出於交戰者意料不及和操縱力之外。 對中國講以武力統一更毋庸議,一則中國內戰再開牽涉廣泛,很難不擴大而為國際戰爭,其情勢不堪設想;二則現今中國大陸與臺灣、香港之經濟均在互相提攜,並無互相侵害嫉視之情事。 在這情勢之下,我們更要猛省到現代人之經濟性格和現代管理注重數目字之先決條件,有了這樣覺悟,必能接受歷史之仲裁。意識形態只在歷史前端有用,大凡革命初起時,局勢未見明朗,標語與口號為動員之利器,及至革命成功局勢澄清,則當著重歷史之教學。抽象之爭執已無意義。我們需要定出數學公式,並且提供真實之數字。對中國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