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趕上時代,不能適用於地中海沿岸諸自由城市國家的商業習慣可是領事裁判權似相互交換,英國商人之在義大利者亦受本國領事裁判。 普通法與衡平法在英國構成一國兩制,因後面有兩套法庭支援它。普通法在諾曼人征服英國不久之後即已開始。諾曼人做事有條理,在他們君臣經理之下,有系統地儲存了一套法庭審案之記錄。這些成例,對以後的訴訟有束縛的力量,積時愈久,愈帶硬性,有等於以前未做之事,以後統統不能做,甚至程式上亦不能圓通,這在現代社會展開、人與人之間交接頻繁、社會上之爭執也愈多而國家本身之行政能力尚待擴大之際,過去農村社會之習慣法,承襲於封建體制之一成不變,當然有不合時宜的地方。可是普通法法庭,包括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以及財政大臣法庭礙於舊規,不容自作主張(在此段的解釋我甚為依靠Theodore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mon Law(London;1956)。此外Edward Jenks; A Book of English Law Athens;O。;1967)則甚為簡短。除開此二書之外,目下只有百科全書提及,再作深度研究恐只能涉獵法學專著。  
一國兩制在歷史上的例證(5)
衡平最初並非法律,只是一種公平合理的觀念。也無尺度可憑,起先必被人視作漫無條理,宜由宮廷牧師法庭額外開恩之施行一二。因為宮廷牧師主宗教之事,又與國王近,能照國王之良心判案(這是一般的見解,普拉克內特不以為然。見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他認為最初普通法庭亦間常施用衡平原則,至16世紀才有兩方之對立。 在普通法不近情理,或無例可援不置可否之際,有匡正的功效。此例一開,以後有若干衡平法庭出現,亦有依借國王之特權,稱特權法庭者,至都鐸王朝時為盛。宮廷牧師法庭有如前述,到17世紀已不可缺,因為此時普通法之缺點更為暴露(Plucknett;)此段特指欺騙舞弊情事。 。所謂請願法庭者則隨國王輦駕出巡,國王特權法庭首有星房。星房為樞密院內棟上繪星之房室,用以審判刑事。亦因新世紀武裝暴動侵害良民之事愈多,為舊世紀之未有,普通法所予之懲罰,過於寬縱過於遲緩,星房接受此類案件,初謂之〃刑事上之衡平〃,以後被視為國王不用普通法而用特權視事之機構。在斯圖亞特王朝內,星房法庭濫用特權,加酷刑于###,激起反抗。高階委員會法庭亦屬特權法庭,專審訊宗教之事。然都鐸王朝執行英國之宗教改革以來,國王成為英格蘭教堂之首長,於是授權高階委員會管理宗教之事。在斯圖亞特王朝此法庭激怒清教徒,同樣不孚人望。 此兩種法庭判案時可能相差甚遠,而尤以觸及現代商業時為顯然。有如普通法習慣之下,遇有典當,借方立即將作擔保之產業割與貸方,所借逾期未還,業歸貸主,借方無從稱有贖當之部分權益。凡合同有違約時,其賠償只及於被害者實際之損失,當中失去做生意之機緣或其他不便,不得計較,而且賠償須待一段等候期間,一般為7年。又有動產之繼承甚成問題,在普通法之法官看來,凡人對可能腐朽之物品稱有終身享有權,已屬離奇,而尚稱可以傳之子孫,更為荒唐。此外普通法對於現代商業習慣如破產、股份經營、合資租船均無適當處理辦法;又對於風險、過去虛冒等等情節亦須待衡平補救。 以上兩種法制之衝突,尚只產生各種不方便之處。而17世紀議會派及普通法法理家,反對國王濫用特權,恣意懲罰異己,不按成例妄自徵稅,更是掀動全國。此中是非歷來意見分歧,法制史家普拉克內特曾作如是說: 當王室擬將中古之機構施用於現代國家之際,財政危機引起一連串之法制問題。於是產生了冗長的爭執,涉及募捐、強迫借款、關稅、封建常例、造船費等等。國王與議會彼此都說引用中古成例。反對派自然地集中於下議院,此間財政危機構成了憲法危機。議會派以普通法之法理家作顧問。他們所稱在數個案件內引用特殊權利,顯然的有虛飾假借的地方。 其癥結在時代業已改變,而兩方之爭執,仍以為過去之事可供憑藉。當他們互相將過去之事解釋得對自己有利的時候,英國法律上的一國兩制之裂痕只有加深。當反叛臨頭的時候,清教徒被鞭撻,異議派罰帶枷,至少有一個散發違禁傳單的人物被懲將耳朵割去,面上黥字(此人為William Prynne。注意普通法無此刑罰。 。於是激成高度情緒,造成了英國一個多世紀在###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