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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來。 把“十”名作為必要條件的另一個原因是經濟方面的考慮:如果猶太人將自己所得的十分之一貢獻出來招聘拉比,那至少有十個人才可能聘到一個拉比。 在《聖經》時代,人們需要將所得的十分之一作為稅金捐給神殿。這些收入可以用來支付神殿的祭司和拉比等上帝職人員的生活費。現在已經不實行十分之一的稅率制度了,但它仍被認為是維持各地猶太共同體運營的有效手段。例如,在一些保守派當中,一些教徒將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捐給經師或是拉比,而經師和拉比們就用收集到的錢開設學校和猶太會堂,還去幫助老人和貧困家庭。 十分之一的稅率能在猶太人中實行,是因為猶太教信徒不是以個人為單位而是以所在團體單位參加捐款。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人參加了宗教團體,那就很難實行十分之一的稅率。 收取捐款的拉比們知道信徒們也不富裕,錢是他們從自己的生活費中擠出來的,所以他們在運用這些資金的時候,時刻想著如何帶給會眾們利益。在這裡,信徒對拉比的完全信賴和拉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