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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頁的現象。因為是舊書,書皮和裝訂不結實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但如果把內容不全的書賣給顧客,那幾個月後書店的信譽就會受到極大的損害。正是因為不賣有缺陷的商品,猶太人的顧客才會越來越多。 與之相反,猶太人還有別的得意之作。就是說,如果商品有破損,他們就會向人們以極其低廉的價格出售,而人們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況下買的。這也可以說是誠實正直的生意之道。 在曼哈頓的東南部有一地區俗稱東區,和唐人街相鄰。那裡服裝店一直賣一流品牌和最新潮的西服,但是它們的價格只有市價的一半。仔細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標的半成品。 走進猶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個折扣區,即使是最新的唱片價格也標得非常低。再仔細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個直徑五毫米的圓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還有一個同樣的圓孔。原來是他們特意打上這些圓孔,把唱片當作次品來賣。 在美國的大學,校園書市以半價出售教科書。雖然還是新書,但書上會蓋上一個“USED”的印章。當初我還以為這是管理書市的猶太人想出來的呢。不過這樣做有一個缺點,就是當這種帶有印章的書被用完放到舊書書店賣的時候,很難賣一個高價。 猶太人中古時代的商法在當今日本得以採用的希望看來是微乎其微。為什麼呢?日本人與其說崇尚功能本位主義,不如說是崇尚外觀本位主義(即形式本位主義)。日本人注重品牌而且只認名牌。他們以擁有名牌商品自誇,連自己購物的小賣部也會被冠以“一流小賣部”的名字。 舉例來說,一件好的東西要在三越(日本一著名百貨店)買還是在一個不知名的店買呢?其實是沒有區別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歡告訴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一員”,然後拎著寫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會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標誌,這讓他們覺得十分體面。有很多女人在圍圍巾的時候,喜歡故意露出一角,上寫“某某設計師設計”,這讓她們覺得自己很有品位。這種人最關心的事就是想盡方法讓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關係。 直到現在,作為傳統文化,日本人還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譽。只是,大多數的日本人不知什麼時候有了名牌情結,忘記了自己作為“人”的主體性。 這種虛榮心帶來的人性盲點讓假貨有了可乘之機。很多人把手提包﹑領帶和體育用品打上“法國制”或是“義大利制”的標記進行偽造,然後作為減價商品出售,最後大發橫財。出現這種情形,那些對“名”心懷崇敬的大眾的虛榮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應受到譴責呢?將廉價貨貼上名牌商標進行出售,是一種作弊的商法,這在猶太人的傳統中也是沒有的。&nbsp&nbsp'返回目錄'&nbsp&nbsp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保護弱者的契約精神

可以說,猶太人特有的思想就是他們的契約思想。人和上帝之間有契約,人和人之間也有契約。即使在結婚的情況下,新郎也要給新娘一份《結婚契約書》。 日本人之間沒有契約思想。即使有契約,那也是為了消除當事雙方的不信任,透過明文約定,使雙方的責任最小化。這是對日本人契約最通俗的解釋。但是,也不能說日本人完全沒有契約精神。廉倉?室町時代的武將裡面,就有明確的主人和僕從的契約關係。主人保證僕從領地的安全,而主人處一旦遭遇突發事件,僕從為了報恩就會不惜身家性命為其作戰。遺憾的是,德川幕府的三百年太平盛世磨掉了日本人的契約思想。 “保護弱者”主要體現在《塔木德經》對僱傭條件的解釋上。 僱人之後,如果想讓他早出晚歸地幹活,就要看當地有沒有早出晚歸的習俗。如果沒有,那這種行為就會被當作強迫僱工從事過度的勞動而得到禁止。如果當地有管飯的習慣,那就必須在工錢之外再給僱工提供飯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飯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樣好。 在果園裡勞動的僱工,是允許在現場採摘一些水果食用的。在這一點上,赫斯麥拉比提出了這樣的異議:採摘的水果的價值不能比工錢多。但是拉比們都不同意他的意見,說:“可以吃,但決不能被貪慾所俘虜”,並以此來勸告僱工們自律。 關於傭工條件,如果被僱傭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兒子﹑女兒,或是家僕的兒子﹑女兒,主人都必須明確地告之。如果只在白天勞作的僱工,(如果到傍晚還沒有領到工錢)可以在晚上向僱者要求付錢。如果是做晚工的話,(如果工作已經結束)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錢。按周﹑按月和按年僱傭的情況下,道理是一樣的。 猶太教法要求“不要將應付的報酬留到第二天早上”。這不僅僅是對人,對家畜和農具的借還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