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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不理,當1988年又出版了兩本有關江青的書時,徐明清的惡名仍留在書中,徐明清沒有辦法,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法院卻認為黨員的問題應由黨組織解決,遲遲不予受理。

明清大姐向母親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後,母親的心情非常沉重。打倒“四人幫”後,我們的司法建設取得很大進展。可是對一位受到如此汙衊和傷害的老革命,我們的法院卻為什麼不能挺身而出,進行保護呢?

與明清分手後,一連幾天,母親腦中總是徘徊著這件事。不僅為明清大姐晚年的不幸遭遇,更為我國法制建設的不足而沉痛。她憂傷、感慨、甚至憤懣。難道高幹夫人就可以肆意汙損別人清白,而免受法律追究嗎?

母親利用住院期間,詳細看了明清送來的材料。閱畢,心裡七上八下,難以平靜。名譽屢屢受到誣衊的明清大姐實在太不幸了!

1987年3月26日中央有關管理部門明確指出:報刊、書籍、資料中,不要再引用中央10號檔案有關徐明清的歷史材料。可那位作者卻無視這個現實,不把錯寫的部分刪去或改正,只把名字稍加變動,繼續再三出版。

鑑於該作者一連出了4本有關江青的書,也一連4次把徐明清當成反面人物寫進書裡,肆意往一位老同志頭上潑髒水,年近八旬的徐明清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訴訟。

1990年3月北京市中級法院裁定:

“原告徐明清訴被告×××侵害名譽權糾紛一案,經本院審查認為,原狀訴爭之內容,已由有關部門處理,原告對原處理持有異議,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駁回原告徐明清的起訴。”

有關部門確實處理過,如中組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徐明清沒有包庇江青問題”的檔案,可是這些黨內決定,廣大黨外群眾並不知道。被告也不曾向徐明清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