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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有他那麼徹底。或許應該表述為我沒有他那麼大膽,儘管中國人已經視我為瘋子。

假如拉爾夫的結論是正確的,中國夏朝前後就應該直接使用古埃及象形文字,而不應該偏於腓尼基體系的文字,這個文字型系還發展成為後來以色列人使用過的阿拉伯文字。假如按照拉爾夫所說,亞伯拉罕是古埃及的法老,要知道夏甲本身就是個埃及人,並且她的兒媳也是埃及人,那麼中國地區的埃及文化特色會特別重,重到直接使用古埃及文字的程度。但事實並非如此,中國地區沒有發現直接的古埃及文字,我們只看到了影響的痕跡,這個“痕跡”直接反映了一個不遠不近的距離——地中海東岸或紅海兩岸——才是中國文明的直接來源,並且這兩個地區當時都正流行腓尼基文字!所以我懷疑亞伯拉罕正如《聖經》裡所寫的是個重要的部落首領,活動在地中海東部地區與埃及之間,而不是埃及本身。所以亞伯拉罕不太可能是埃及法老。

拉爾夫認為大衛以及所羅門都是埃及法老,而示巴女王為埃及女王或埃及公主。假如真相如此,中國地區內的同期文字依然應該是直接的埃及象形文字,但從我目前的研究結果看,卻是“南阿”文字與中國甲骨文的對應。我的意思是,我的研究與拉爾夫的研究結果就示巴女王一節發生了嚴重衝突,不可能兩個人都是正確的,沒有選擇的餘地。我認為我的研究是正確的。不是敝帚自珍,而是拉爾夫證據不足,他多數是依據零碎的片言隻語的推測。而我給出的文字元號則是硬性的指標,如“南阿”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