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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術充滿著迷信與敬畏,因此他們認為各種信仰最好能夠和平共處,這些信仰中不僅有他們自己的薩滿教,而且有代表神靈的其他形式,像克烈部與汪古部的佛教、中國的道教、西藏的喇嘛教、聖方濟各會的教派等wωw奇Qìsuu書còm網,也就是說一切具有超自然威力的教派。只有對這些不同宗教信仰的代表實行優遇,才能保證他們對騰格里的敬畏。正是這種對宗教信仰的普遍性的顧慮使這個民族具有一種普遍性的容忍。只有在突厥斯坦與波斯的成吉思汗的子孫後代們不再畏懼鬼神時,他們才變得心胸狹窄起來。

在這些宗教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蒙古國家,從回紇突厥人那裡引入了文明的工具——字型與官方語言。前面我們已經看到,公元1204年乃蠻王國失敗時,成吉思汗將已故塔陽的掌印官回紇人塔塔統阿收留下來,令其為他服務。塔塔統阿負責教會成吉思汗的兒子們用回紇字型寫蒙古文,同時,還要教會他們使用皇帝的印璽簽署公文,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務衙門的雛形。自公元1206年起,成吉思汗封失吉忽禿忽為大審判官。失吉忽禿忽也是個塔塔兒人,成吉思汗和妻子孛兒帖從小就收養了他,並將他撫養成人。失吉忽禿忽的任務是,從事司法方面的審議與判決,並將蒙古居民分配情況登記在“青冊”上,這種“青冊”同時被當作判案的依據和法典,伯希和將其解釋為“一種蒙古的逐條法規”。當然,一切工作都與用回紇字型書寫蒙古語言分不開。

“扎撒黑”原意為“規章”,是成吉思汗時代的通用法典。公元1206年的忽鄰勒塔大會上,蒙古國透過了它的第一個扎撒黑。扎撒黑是指透過具有“天的威力”的大汗強加給他的人民與軍隊的一種天命,即嚴格的紀律。這是一個嚴酷的法典,規定了犯有殺人、嚴重的盜竊、合謀的欺騙、通姦、雞姦、詛咒術、窩藏等罪行的人要判處死刑。在判決例案的時候,還要有成吉思汗的敕令作為補充。今天,這種敕令連同扎撒黑法典都已經遺失了。

這一蒙古法典所產生的後果曾令西方的旅行家們大為驚訝。公元1206年的那次大會之後過了大約40年,聖方濟各會傳教士卜蘭迦賓從蒙古歸來後有過這樣一段記述,“世界上對領袖最服從的民族就是韃靼人(蒙古人),就像我們的教徒們服從我們的長老一樣。他們對領袖的服從是無條件的,更不會對他們的領袖講哪怕一句假話。在這些人中間,絕對不會發生爭吵、不和甚至是人命案,只是偶爾會發生一些小偷小摸的盜竊行為。假使有人丟了幾隻牛羊的話,撿到的人也絕對不會據為己有,通常會把它們歸還給原來的主人。那裡的女人把貞潔看得很重要,即使在享樂的時候也是如此。”我們把這段描寫和成吉思汗統一之前蒙古地區的無政府狀態及蒙古人民的精神狀態加以比較,就會發現成吉思汗制訂的扎撒黑,在當時曾經對整個蒙古社會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成吉思汗的家族被稱作“黃金家族”,佔據著蒙古上層建築的最高層。成吉思汗作為首領被尊稱為大汗,他的兒子們也就成了王子。此時,這個家族征服並佔有了廣闊的疆域,而他們的祖先當初只佔有故鄉草原的一個角落。於是,成吉思汗把他擁有的牧場分給了四個兒子,這反倒成了未來的可汗們爭權奪利的誘餌。我們看到,成吉思汗曾經將阿爾泰地區的許多突厥部落征服,並將其蒙古化,因此蒙古社會應該更準確地稱作突厥-蒙古社會。臺托爾德與符拉基米佐夫認為這是一個古老的“草原貴族階級”,併為其做了詳細的階級劃分,由勇士們與首領們構成的貴族階級,掌握並繼續控制著社會上從自由人到平民再到奴隸等各個不同的階級;戰士或擁護者是最高階的自由人;平民,即指普通人;最底層的奴隸原則上指非蒙古族人。符拉基米佐夫透過分析認為,這個社會已經具備了一個封建社會所應具備的所有要素,聯絡各階層的是各階層之間那種世襲的對上級的忠誠。

在軍隊裡也是如此,由不同軍銜構成的各個級別之間完全靠一種封建關係維持。根據人與人之間的忠誠關係,軍隊被分成了十戶長、百戶長、千戶長、萬戶長,而百戶長、千戶長和萬戶長都是從那顏的貴族階層中產生的。在他們的下面,是由自由人和小貴族階級組成的軍隊的骨幹,這些自由人都有著古老的突厥稱號“達幹”,所以,他們享有保留戰利品和享用狩獵中所獲野獸的特權,許多達幹如果立了功還可以晉升為那顏。

符拉基米佐夫還寫道,大汗的護衛軍正是這些“貴族階級組織起來的”精銳部隊。護衛軍由一萬多人組成,護衛軍的兵士通常被分作日班與夜班兩部分。此外,還有被稱作“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