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最深的一個。當然,在西方社會里,財富的多寡幾乎是一個人資望深淺的惟一標誌。
科爾曼最初的野心是很大的。在法庭開審之前,他曾要求盟軍總部和遠東法庭批准設立一個同國際檢察處地位相等、平起平坐的“國際辯護處”。法官們還專為聽取他關於這個要求的意見開過一次會議。會議最後決定拒絕他的要求,理由是:檢舉日本戰犯和給他們以公正的審判是盟國的不可逃避的直接的法律責任,但是為戰犯們辯護並不是盟國的這樣的責任。法庭之所以允許盟國(美國)律師參加辯護純粹是為了在訴訟程式上協助被告自己選擇的日本辯護律師。辯護是被告們的權利而不是同盟國的義務。因此,在盟軍總部裡設立一個所謂“國際辯護處”的機構是沒有必要的。
後來盟軍總部根據法官會議的意見也同樣拒絕了科爾曼的請求。不久,科爾曼便辭職回到美國去了。在漫長的審判過程中,美國律師先後辭職回國的除Coleman外,還有Guyder,Young,Alen,Dill,Haynes,Kleimen,McDonnell,Ruchik,Williams,共十人。美國辯護律師大半是在東京總部任職的有律師資格的現役軍人。他們服役期滿後大都急於回國,辯護人職務只好交由他人接替。這十個人的情況便是如此。此外也有服役雖屆期滿,但自願繼續留在東京執行辯護人職務的。至於那些直接從美國招聘來專為被告辯護的非現役軍人,如卜烈維持之輩,他們既沒有服役期滿的問題,當然是繼續任職直到審訊結束。這十個人是上面美國律師名單中所未曾列入的。如果把他們也加了進去,則曾經參加辯護的美國律師將達約四十名之多。以一百名以上的日本律師,再加上近四十名的美國律師,辯護方面在遠東法庭裡的陣容可說是“洋洋大觀”了。以二十幾名被告而擁有一百數十名辯護律師,這不但是紐倫堡法庭所從未曾有,而且是任何法庭上或任何審判中所罕見的。就保證被告辯護權一事來說,遠東國際法庭可算是慷慨寬大!
正如上面所指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