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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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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組織:日美辯護律師(1)

辯護機構的龐大和辯護律師的眾多是東京審判的一個主要特點,也是它同紐倫堡審判的一個重大差別。東京審判之所以持續至兩年半之久,辯護方面組織的畸形以及它在審判中所實行的“延宕戰略”實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於辯護律師的人數和國籍在兩個憲章中都沒有硬性的規定,東京和紐倫堡便發生了迥然不同的現象。在紐倫堡,每一被告都是老老實實、規規矩矩地由一名他自己聘任的德國律師替他辯護;在東京,則每一被告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幾名(自兩三名至五六名不等)日本律師之外,還有一名美國律師替他辯護。因此,辯護律師之眾多和龐雜,以及由此而帶來的喧擾和拖延便成了東京法庭和東京審判的最大特徵之一。

每一名被告擁有好幾名日本律師已經是有點反常的現象,但是有鑑於案情的龐大和複雜,這還不能說是十分不合理的現象。然而每一名被告必須同時擁有一名甚至一名以上的美國律師為他辯護,卻是一個極不正常而且很不合理的現象。

被告和日本律師最初請求要有美國律師參加辯護的理由是:在遠東國際法庭的憲章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採用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相反,有的地方還特別宣告法庭不受任何技術性的訴訟規則的拘束;例如憲章第十三條(甲)項中規定:“本法庭不受技術性採證規則之拘束。本法庭將盡最大可能採取並適用便捷而不拘泥於技術性的程式,並得採用本法庭認為有作證價值之任何證據。”但是,實際上,由於憲章和程式規則都是英美法系人員所擬訂以及英美法系人員在法官和檢察官中佔有壓倒的多數,因此,遠東法庭的整個訴訟程式都受著英美法系的嚴重影響。日本一向是“大陸法系”的國家,日本律師對這種英美法系的訴訟規則是不熟識的,更說不到運用自如。以為了保證公平和迅速的審判為藉口,他們便請求法庭給每一名被告加派一位英美法系的盟國律師去幫助他們,特別是在訴訟程式方面,以便順利地進行辯護。

日本被告辯護方面的這個請求迅速地得到了總部和法庭的核準。起先總部還打算除了美國律師之外,也邀請一些英聯邦國家的律師來參加辯護,以沖淡美國遇事包辦的氣氛。但是英聯邦各國,包括聯合王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紐西蘭,都表示不願意為日本戰犯辯護,因而都拒絕了派遣他們的律師擔任遠東國際法庭的辯護工作。因此,所謂“英美法系”的盟國辯護律師實際上全都是美國人。

由上所述,可見遠東國際法庭的每一被告除擁有兩三名至五六名不等的日本律師之外,還各擁有一名(甚至兩名)美國律師。這就造成了律師盈庭、喧賓奪主的反常現象。這種現象是紐倫堡國際法庭所沒有的,也是任何國際法庭所罕見的。

現在把各被告所擁有的日本籍和美國籍的辯護律師的姓名開具如下:

荒木貞夫:(日本律師)菅原裕、蓮岡高明、德岡二郎

(美國律師)

土肥原賢二:(日本律師)大田金二郎、加藤隆久、木村重治、北鄉為雄

(美國律師)

橋本欣五郎:(日本律師)林逸郎、奧山八郎、金瀨薰二、菅井俊子、巖間幸平

(美國律師)

俊六:(日本律師)神崎正義、國分友治、今成泰太郎

(美國律師)

平沼騏一郎:(日本律師)宇佐美六郎、澤邦夫、毛利典一、柳井恆夫、北鄉為雄

(美國律師)

廣田弘毅:(日本律師)花井忠、澤信一、廣田正雄

(美國律師)George

星野直:(日本律師)藤井五一郎、右田政夫、松田令輔

(美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