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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的中國政府由於受到來自人民群眾的壓力便要求過盟軍總部把著名的乙級戰犯谷壽夫、酒井隆、磯谷廉介、柴山六郎等押送到中國來受審。除非有特殊原因,盟軍總部對於任何盟國的這種引渡要求是不能拒絕的。依照一般國際法原則和各盟國首領們在戰時的迭次宣言以及遠東委員會的決議,暴行實施地國家對於主持或參加該項暴行的乙、丙級戰犯如果請求盟軍總部引渡到該國去受審,盟軍總部一般是不能拒絕的。中國政府請求引渡谷壽夫、酒井隆等,因為他們在日本侵華戰爭中在中國各地犯下了無數的殘酷暴行,谷壽夫且曾是史無前例、駭人聽聞的“南京大屠殺事件”的主謀之一。至於南京大屠殺事件的主犯及最高責任者松井石根,以及中國人民所深惡痛絕的土肥原賢二和板垣徵四郎,中國政府當初也一度有向總部請求引渡來華的意圖,嗣因他們已被列名為首要甲級戰犯交由遠東國際法庭審處,遂作罷論。這幾名甲級戰犯後來都被遠東法庭判處了極刑。不妨設想,如果他們被引渡到中國,當時的蔣記政府很可能要從輕發落之甚至來個“無罪開釋”的。罪大惡極的“三光政策”(人民殺光、財產搶光、房屋燒光)的創始人、日本華中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就被宣告無罪釋放了。

除了引渡到盟國去受審的少數戰犯之外,對所有在日本本土上的乙、丙級戰犯的逮捕、偵察、調查和起訴一類的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務處主持的,對這種戰犯的審判也是由它籌劃和組織的。這是法律事務處的主要任務和職權。

國際檢察處的任務和職權便大不相同。它是總部專為處理日本主要戰犯(亦即“甲級戰犯”)而設的。波茨坦公告既把日本主要戰犯必須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作為日本投降的一項條款,那麼,將來組織一個國際法庭去審判這些戰犯乃是勢所必至,也是理所當然。可是國際法庭只能從事審判。它既系國際性的,其組織手續亦必較為繁難迂緩,而事先的種種準備工作和起訴工作則非有專門機構和大批人員去立即著手從事不可。國際檢察處便是專門為執行這種任務而設立的機構。

國際檢察處的任務是很繁重、複雜的,它的權力是很大的。在法庭憲章公佈之前,亦即日本被佔領的最初期間,它便受命選擇法庭的地址,修建和佈置法庭的內部,而更重要的便是開具甲級戰犯的名單。對他們加以逮捕、執行偵察,並錄取各犯的詳細口供。在法庭憲章公佈之後,它便派員到日本各地的和同盟國的有關機關團體以及有關人土處作實地調查,蒐集罪證材料,並就這些材料作精密的分析、比較,然後再確定被告的名單,最後起草起訴書。在法庭正式開庭之後,它要負擔在訴訟程式中檢察方面所應負擔的一切責任,例如提供檔案和證人證物去支援起訴書中所控告的罪行,詢問自己提供的證人,反詰被告提供的證人,參加言辭辯論,並對被告個人及全案作出最後的總結髮言,亦即致“終訟詞”。

有鑑於案情的龐大,被告的眾多,牽涉問題之複雜,國際檢察處處長約瑟夫·季楠以及雙方提出的證件證人之浩繁,不難想像,這種檢察工作是相當艱鉅的。它需要盟軍總部的巨大人力財力的支援。同時,這個機構的權力以及它對日本戰犯的檢舉和對東京國際審判的影響都是非常之大的。因此,主持其事者不但必須是美國人,而且必須是為麥克阿瑟所親信的美國人。這個人便是約瑟夫·季楠(Jose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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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國際檢察處(2)

季楠在盟軍總部是國際檢察處處長,同時又是最高統帥的法律顧問。他很受麥克阿瑟的寵信。在日本剛被佔領、法庭尚未成立的時候,他便受命以總部一名大員的身份從事一系列的準備工作,例如法庭地址的選擇,改建工程的進行,甲級戰犯的逮捕和偵察,證據檔案的蒐集,法庭憲章的擬訂,起訴書初稿的起草,等等。雖說那時已有紐倫堡的先例可資借鑑,但是由於日本和德國的情況頗不相同,這些準備工作不能不說是相當繁重的。

在1946年1月19日法庭憲章公佈的同時,季楠便正式被任命為檢察長,負對遠東國際法庭所審訊的各個被告執行檢察的全責。

檢察長的權力特大是遠東國際法庭憲章最突出的一個特點,也是它和紐倫堡最顯著的一個差別。

按照紐倫堡憲章(第十四條),參加審判的四個國家(蘇、美、英、法)都有其各自的首席檢察官,他們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中他們是分工、合作的;對於應該決議的事項,他們是採取“合議制”,由多數決定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十四條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