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例子。參閱本章第三節(一)目。
被告既不為自己辯護而發言(他們都是由辯護律師替他們辯護),而一部分被告(土肥原、廣田、平沼、梅津、重光、木村、佐藤、、星野九人)又拒絕登臺作證,他們在法庭整個審訊期間每日只是端坐在被告席中,始終未發一言,從而檢察官對他們也就沒有進行反詰的任何機會,更談不到利用他們的偵訊口供作為反詰的材料。說者謂這些被告是比較狡猾的,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的問題複雜,而在偵訊期間又承認得太多,倘使登臺作證,可能被檢察官無孔不入、咄咄逼人的反詰弄得焦頭爛額,狼狽不堪。因此,他們寧願銷聲斂跡,保持沉默。對這些人,檢察處幾乎是沒有法子利用他們的口供記錄的。
木戶幸一宣誓供述書至於那些自願以“辯護證人”資格登臺作證的十六名被告(東條英機、小磯國昭、荒木貞夫、板垣徵四郎、南次郎、武藤章、岡敬純、島田繁太郎、大島浩、白鳥敏夫、東鄉茂德、賀屋興宣、鈴木貞一、橋本欣五郎、木戶幸一、松井石根),他們有的是想借此表白一番,企圖洗刷或減輕自己的罪責,有的是想借此出風頭,為自己的罪行宣揚一下,美化一番,把自己說成彷彿是個“民族英雄”的樣子。東條英機便是後一種人中最突出的一個。他曾自願登臺作證,在他代替直訊答問的書面證言的前面還偷偷地、恬不知恥地加上一頁封皮,寫著“此乃一歷史檔案也”的字樣。當法庭發現了他這個“陰謀”之後,庭長立即加以諷剌和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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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及受訊的程式(12)
對那些自願登臺作證的被告們,檢察處是毫不放鬆的。在對他們進行反詰時,檢察官必然會逼使他們承認他們以前在偵訊期中所供的口供,至少是其中某些主要事實。如果他們企圖抵賴或者企圖用新的說法代替舊的說法,則檢察官可以指責其前後矛盾,自相牴觸,因而使他們陷於不利的地位。
由上所述,可見檢察處在偵訊期間所作的口供記錄對多數被告還是利用過的,雖然對少數被告它幾乎完全用不上。遺憾的是:建立此項偵訊記錄原本是檢察處在起訴前的一項主要準備工作,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是由於形式上的缺點(如未向被告們宣讀、未經他們簽字等),致使法庭未能整個地把它們當做作證檔案而予以接受。正如我們一再指出過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採用的是“證據主義”,是故凡是沒有被法庭正式接受過的檔案或未在審判記錄中登載過的證言,將來在訴訟雙方的總結中和辯論中,以及在法庭的最後判決中,都是不能援用的。
對法庭審訊程式的批評(1)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之所以曠日持久,審訊程式之複雜繁瑣無疑是一個最大的原因。
法庭憲章本身關於審訊程式的規定,無論在精神實質上還是在具體條款中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矛盾。
一方面,它要求對日本首要戰犯們作出“迅速”的審判。因此,在憲章第十二條(“審訊之進行”)中便規定了“本法庭應(甲)將審訊工作嚴格地限制於迅速審理控訴中所提出的各項問題;(乙)採取嚴厲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審訊之行為,並排除一切與本案無關之問題及陳述”。第十三條(“證據”)中規定了“本法庭不受技術性採證規則之拘束。本法庭將盡最大可能採取並適用便捷而不拘泥於技術性的程式,並得採用本法庭認為有作證價值之任何證據”。這些條款的目的無疑都是為了要加速審訊的進行。
但是,另一方面,為了要使審判符合“公平”起見,法庭憲章又規定了許多複雜繁瑣的規章制度,從而又阻礙著審訊的迅速進行。這些規章制度並非一般公平審判所要求的,或必需的,而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例如憲章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審訊進行之步驟,以及訊問和反詰證人各階段的細膩的劃分等,都是極端繁瑣的一些英美法系傳統的規章制度。
由於法庭憲章和程式規則都是英美法系的專家所起草,而法庭成員中多數又是受英美法系教養出身,因此,非但在法庭審理程式的條文規定上,而且在實際執行中,英美程式法的影響始終有形地或無形地支配著遠東法庭的全部審訊過程。正如我們一再指出過的:英美法系的程式規則是世界各法系中最複雜、最繁瑣的,它裡面摻雜著形式主義、主觀主義和許許多多的歷史殘跡。
由上所述,可見遠東法庭的審訊程式始終貫穿著一個大矛盾。這個矛盾也可以說是目的和方法之間的矛盾。一方面,憲章授權給法庭便宜行事,以達到迅速審判的目的;另一方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