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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層意義上的遺產,就是文化遺產。它是一種公共的、精神性質的財富。需要人們共同熱愛,世代傳承。

這種嶄新的遺產觀的產生,緣於整個人類文明的轉型。

人類的文明由遠古到今天,一共過兩次“轉型”。一次是由漁獵文明轉為農耕文明。在中國,差不多是在七千年前的河姆渡文化時期。在那時人類不可能懂得遺產的保護,所以漁獵文明蕩然無存。再一次就是近一個世紀農耕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的轉化。在文明轉型期間,新舊事物的更迭非常無情。而且人們不是很快就能看到正在逝去的事物內在的文化價值與精神價值。遺產的消亡正是在這種“物換星移”的時候。因此說,提早認識到遺產的價值,就能將珍貴的遺產留住。迷人而沉甸甸的巴黎和羅馬就是靠著一種前瞻性的眼光才得以儲存下來的。

最先和最鮮明地表達出這種新的遺產觀的是法國作家雨果。他在那篇著名的《向文物的破壞者宣戰》中,用激憤的語言斥責當時大肆破壞法國城市歷史的人,昂首挺胸地捍衛著法蘭西的歷史文明。文中有這樣一段話他說要“為名勝古蹟制定一項法律。為藝術立法,為法蘭西的民族性立法,為懷念立法,為大教堂立法,為人類智慧最偉大的作品立法,為我們父輩集體的成果立法,為被毀壞後無法彌補的事物立法,為一個國家前途之外最神聖的東西立法??”

這段話寫於1832年,法國正處於工業化發端之際。他的文化敏感和文化責任,令我們驚訝,也令我們欽佩和感動。這篇在人類文明程序中具有先覺性和超前性的文章,竟然把新的遺產觀說得如此明明白白。

歷史地著,新的遺產觀最初總是被一些有識之士頑強地表達著。由於這些人不屈不撓的努力,逐漸得到廣泛的認同,然後形成了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法國的第一部《歷史建築法案》就是作家梅里美努力促成的。到了二十世紀初,英國、義大利、法國、日本、韓國等國陸續有了一些範疇不同的遺產保護法。

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隨著全球現代化的加劇,文化遺產在世界各地普遍受到慘重的摧毀。這促使新的遺產觀被廣泛地接受。法國曆史學家皮埃爾諾在《法國對遺產的認識過程》中說:“在過去20年(他指二十世紀後半期),遺產的概念已擴大,發生了變化。舊的概念把遺產認定為父母傳給子女的財物,新近的概念被認為是社會的整體繼承物。”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佈了《世界遺產公約》和《各國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建議案》。這表明人類對遺產觀已形成共識,共同而自覺的遺產保護就開始了。

然而,對事物認識的過程總是一步步的。1972年聯合國的《世界遺產公約》主要是對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這時,人類對文化遺產內的認識還不完整,只看到了遺產的物質性一半,還沒有看到另一半非物質的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日的意義(2)

物質文化遺產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是靜態的,是實體。比如文物器物、典古籍、大文化遺址、重要的歷史建築等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則廣泛得多,但常常看不見也摸不著。這中間包括民俗、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技藝等等。

然而,由於非物質文化大多是老百姓創造的、共同認同的,它一直被認為是底層的文化而不被重視。但它是養育我們的一種生活文化,每個人都是在這共同的文化中成長起來的。因此它直接表達著各個民族的個性特徵,還有各自的認同感、親和力與凝聚力。比如中國人的民族性情,不表現在頤和園和故宮上,而是深邃而鮮明地體現在春節的民俗之中。故此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最能體現各個民族的本質,也最能體現人類文化的多樣性。

最早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是日本、韓國等國家。日本人在1950年確立的《文化財保護法》中首次提出“無形文化財”的概念,並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它的範疇。韓國人也較早有了這種觀念,他們早在1962年就頒佈了《文化財保護法》,並於1967年把陵端午祭列為韓國的“重要無形文化財”。由於他們不懈的努力,這種前衛的遺產觀漸漸得到世界各國的認知和認可。終於在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評選法》。進而在六年後(2003年)透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至此,人類將另一半文化遺產擁入了自己的懷抱。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上有好幾種叫法,如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等等。我們過去習慣稱做民間文化。現在為了與國際上的稱謂相調,便稱做非物質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