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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個體的人
洛克認為:人類最初面對自然的首先是個人,而不是社會。社會是建立在人與人相互關係之上的,是個體行為之間的一種契約結構。
每個生命都有它特有的存在形態,這種形態受遺傳和環境的共同影響。當一個生命誕生在這個世界上,它會與環境構成某種關係,這種關係由生物屬性和環境狀況決定。生存是個體與環境進行作用的過程,即個體與環境中的其它存在進行物質、能量和資訊的交換,生命的進化便在不同的個體適應環境的過程中得到實現。
同時,任何生物群體都是由不同個體組成的,不同的個體之間有著特定的關係,並且生命在這種關係的基礎之上存在和發展。一個生命的存在不僅僅是個體的生存,它會關係到物種種群以至整個生態體系。因此,我們需要從生物及其存在體系的發展來看個體的作用,將個體的生存活動與生態體系的存在狀況以及生命進化聯絡起來,在此基礎上認識生物個體的屬性和作用。
說到生物個體,這裡需要談一下生物的利己性。生命形態是由每個生物個體來具體表現的,每個個體都有自我擴充套件的內在需求,並且能對自然界進行感覺和感知,個體活動是生物生存的基礎。對於絕大多數生物,個體行為都具有利己的傾向,因為如果一個生物的行為不是以自我為出發點,它就不能在自然界中生存下去,而生存是透過個體體驗來實現的。
從生物存在和發展狀態來看,每個生物體的生存都要與環境中的各種存在進行關聯和作用,生命透過這種作用來適應和反映環境狀況,而生物的利己性行為是這種作用存在的前提。表面看,每個生物個體都在努力滿足自身需求,並且在利益面前具有排他性,然而,這樣的行為卻符合生物的進化原則,因為利己行為是生物相互關係的基礎,也是物種進化的需要。每個生物個體不僅為其自身而存在,同時也為其物種而存在,當利己行為體現在生物進化上就會與整個種群的延續和發展統一起來。
在生物界中,對於那些低等生物,如微生物、植物、絕大多數昆蟲和魚類,生物個體所表現出來的都是純粹的個體行為,一種原始的求生本能。在自然界的生存活動中,它們獲取營養或食物、取得*權這些行為完全以自我為主體,所有的行為是為了保證個體自身能在自然界中生存下去,並且取得繁衍的機會。它們可能以群體的形式生活,但這種群體的存在是為了保證在遭受自然災害和天敵的侵害後種群的延續,而每個個體都試圖使自我從災難中逃脫出來,這種個體以自我為中心的行為方式是生命存在的自然形態。
與此同時,生物的利己傾向也促成了生物間相互關係的形成。在行為上,每個生物個體都具有利己性,因為這種利己性的存在使得生物個體相互之間處於競爭狀態,一個個體的行為會對其它個體產生影響,也可以說生物的利己性是生物相互關係和作用存在的基礎(包括在相同和不同的物種之間)。假如生物沒有利己傾向,那麼個體間的競爭顯得毫無意義,但這是一種難以想象的生存狀態。競爭是生物之間相互作用的狀態,生物個體的利己性導致了競爭,而生物在相互競爭中得到進化。
在生物進化過程中,物種的發展遵循著適應最佳化的原則。在大自然中,每個生命個體從本性出發都力求生存下去,而能否生存取決於個體的存在狀態,其遺傳性狀能否適應環境,個體在與其它物種或同類物種的競爭中是否有優勢。物種的最佳化適應是生物發展的自然過程,所有的個體都有生存和繁衍的意願,它們在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實現物種的最佳化,並且透過競爭進行選擇,最終成功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一個生物個體生存狀態的好壞表現為其個體狀態是否與環境狀況相契合。在生存的過程中,不同的生物個體與環境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是不一樣的,這樣的結果就為生物之間生存狀態的對比提供了參照,這就是將不同的個體狀態放在自然背景下進行對比和選擇的過程。
同時,生物所生存的環境也不是靜態的,它在自然發展以及與生物作用過程中也在不斷演變,即自然選擇的基準也在改變,生物有些屬性很可能不適合變化了的環境,這就要求生物體的機能做出相應的變化。生命處於一個不斷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