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婿”,不得不然。
當時明朝的威信未墜,猶足以使四夷有所顧忌,所以太祖還不能不貌為恭順,而另出以狡計,愚弄邊吏。因此,明朝雖支援葉赫,卻並無發兵助葉赫攻滿洲的打算;而太祖亦不敢大舉侵葉赫,避免對明朝過分刺激。
這樣大致僵持的形勢,到了萬曆四十三年夏天,發生了變化。葉赫急於復仇,以“老女”許婚蒙古喀爾喀部的莽古爾代,五月下聘,七月成婚。太祖部將都以為此可忍孰不可忍,主張進兵葉赫,而太祖不以為然,《武皇帝實錄》載萬曆四十三年六月事雲:
扈倫四部皆由“葉赫老女”而亡(2)
初,夜黑(按:即葉赫)布羊姑以妹許太祖(按:布羊姑即布楊古,卜寨之子、“老女”之兄),受其聘禮,又欲與蒙古胯兒胯(按:即喀爾喀)部翀孤兒太(按:即莽古爾代)臺吉(按:“臺吉”由漢語“太子”轉變而來,各部落酋長之子皆稱“臺吉”,意同王子),諸王臣曰:“聞夜黑將汗聘之女欲與蒙古,所可恨者莫過於是。當此未與之先,可速起兵。若已與之,乘未嫁時,攻其城而奪之。況此女汗所聘者,非諸王可比,既聞之,安得坐視他適?”皆力諫興兵不已。
太祖曰:“或有大事,可加兵於彼;以違婚之事興兵,則不可。蓋天生此女,非無意也,因而壞哈達、輝發、烏喇,使各國不睦,干戈擾攘至此。大明助夜黑,令其女不與我而與蒙古,是壞夜黑,釀大變,欲以此事激我憤怒,故如是也。今盡力徵之,雖得其女,諒不久而亡,反成災患。無論與何人,亦不能久。啟釁壞國已極,死期將至矣。”
諸王臣反覆諫之,必欲興兵;太祖曰:“吾以怒而興師,汝等猶當諫之,況吾所聘老女為他人娶,豈有不恨之理?予尚棄其忿恨,置身局外以罷兵;汝等反苦為仇校,令吾怨怒,何也?聘女者不恨,汝等深恨何為?豈因忿遂從汝等之言乎?汝等且止。”言畢,令調到人馬皆回。
諸王臣奏曰:“此女迄今三十三歲,已受聘二十年矣。被大明遣兵為夜黑防禦,夜黑遂倚其勢,轉嫁與蒙古,今可侵大明。”
太祖不允……
按:如上實錄,太祖所謂“大明助夜黑,令其女不與我而與蒙古”一語,當系後來修實錄時所加。太祖當時必不致作此語,當時御史翟鳳翀巡按遼東時,主張根本不管他們的“家務”,疏稱:“以天朝作外夷撮合,名汙而體褻。”可以反證明朝絕無令葉赫以“老女”予蒙古之事。天聰修實錄所以加此語,無非以此與“告天七大恨”相呼應,以見其“造反有理”而已。
太祖之不欲興問罪之師,乃是老謀深算,因為葉赫之結蒙古,一方面恃以為援,另一方面亦是故意激怒太祖,希望滿洲興兵,則不但葉赫與蒙古組聯軍,足以相敵,而且明朝亦一定會從清河、撫順發兵,東向夾擊,危亡立見。
同樣的,太祖不欲伐明,亦是怕葉赫與蒙古拊其背;決定“固疆宇、修邊關、務農事、裕積儲”,自是持重的做法。
可注意的是,此後事態的發展,第一,三個月以後的閏八月,長子褚英因罪為太祖所殺,所得何罪,迄今不明,只有就官書中現存的記載去猜測。《東華錄》順治五年三月“幽系肅親王豪格”一條下記:
諸王貝勒貝子大臣會議,豪格應擬死;得旨:“如此處分,誠為不忍,不準行。”諸王大臣復屢奏言:“太祖長子亦曾似此悖亂,置於國法。”乃從眾議,免肅親王死,幽系之,奪其所屬人員。
是則褚英的罪名與豪格相似。按:豪格為太宗長子,順治異母兄。入關後平四川,斬張獻忠於陣,但與其叔攝政王多爾袞不和,削爵繫獄,其妻且為多爾袞所奪。《清史列傳?宗室王公卷二》記:
(順治)五年二月凱旋,上御太和殿宴勞。三月,睿親王(多爾袞)以豪格徇隱隨徵護軍參領希爾根冒功事,又欲擢用罪人揚善之弟吉賽,議罪削爵,系之,卒於獄。八年正月,上親政,念其枉,復封和碩肅親王,立碑表之。
十三年九月追諡武,再立碑以紀其功。
據此,則豪格之獲罪,別有緣故,後當詳考,大致亦為不得皇位之故。當時以豪格之罪名比擬褚英,則褚英當亦有反太祖之事實,而與太祖不願興兵徵葉赫及反明有關。
明朝人的記載,如《從信錄》等,記褚英之為父所誅,是由於反對太祖叛明之故,此可能與事實適得其反。因為就現有的資料來看,太祖是採取穩健的步驟;而“諸王大臣”主張興兵,此“諸王大臣”當然包括褚英在內。此後不久,太祖正式稱帝,亦是由於“諸王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