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火上加油,縣幹部的獎賞按成績算。政治遊戲與貪汙無疑存在,但這些行為,就是先進之邦的市場經濟中的大商業機構也有。除了前文提到的獎賞方程式,縣幹部的應酬費用相當慷慨,視乎那個縣能賺多少錢。每個幹部可以按建築成本作價購買一間住所,而工作成績好有機會升職。有一個流行的「五十六歲的假說」:六十退休,到了五十六而積蓄不夠,幹部貪汙的傾向上升。他們也告訴我,能幹的縣幹部不難有外間的商業機構招手,因為管理一個縣其實是管理一盤生意。
一九九四全面引進的產品增值稅,又再火上加油。那是佃農分成。我早期的論著指出,在佃農制度下,地主關心農戶的操作履行比固定租金為甚,因為地主的收入如何要看佃農的工作表現(注三十八)。一個鮮明的例子可以示範縣與縣之間的熱烈競爭。那是購物商場。一個縣可以視作一個龐大的購物商場,由一家企業管理。租用這商場的客戶可比作縣的投資者。商場租客交一個固定的最低租金(等於投資者付一個固定的地價),加一個分成租金(等於政府收的增值稅),而我們知道因為有分成,商場的大業主會小心地選擇租客,多方面給租客提供服務。也正如商場給予有號召力的客戶不少優惠條件,縣對有號召力的投資者也提供不少優惠了。如果整個國家滿是這樣的購物商場,做類同的生意但每個商場是獨立經營的,他們競爭的激烈可以斷言。
第八章 縣現象的經濟解釋(2)
比起上述假設的購物商場,縣的制度對鼓勵競爭猶有過之。這是因為縣要對上層作交代或報告。上層不僅鼓勵競爭——他們強迫這競爭的出現。說到底,百分之七十五的增值稅是上層收的。這是層層承包促長競爭的激烈性的原因。
讓我們回到承包責任這個制度去深入一點地理解縣與縣之間的競爭。這個制度演進時,使用權的界定——因而有私產——是織進了市場合約中。從高斯的定律看,市場的運作分兩步。第一步是界定私有產權,我的看法是以合約來約束資源使用的競爭。第二步是市場本身的出現,透過有市價的合約來交換資源的使用或產品的權利。
承包責任制是另一種安排。使用權的界定與市場成交是結合在同一合約中。一個投資於縣的人,通常只籤一份幾頁紙的合約,裡面說明土地面積、地點與地價,他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雙方履行責任的期限。地產證或地契要等投資者的錢匯到指定的銀行幾個月後才拿得。簽好了的合約可以轉讓,但如果投資者要到銀行借錢,有地契在手就比較方便了。
問題是為什麼跟高斯的分兩步處理相比,把產權織進了市場合約會增加競爭的效應呢?答案是在織合的安排下,投資者要履行責任。付錢之外,投資者要在合約指定的期間履行指定的專案才能獲取土地的使用權。這是說,付價之外,承包合約是授予值得的優勝者。錯誤的判斷當然可能,而取巧的投資者不罕有,例如只建造圍牆而不再建什麼。地價下跌之際縣幹部可能忙顧左右,但當經濟轉熱他們會收回不履行合約的土地。當大跌了的地價在二○○○年掉頭上升時,不少投資者哭出聲來,但履行合約的卻在偷笑。
上述的織合安排不是中國獨有的。正如高斯指出,好些國家的租約或僱用合約往往有類似的安排,而我在上文指出了購物商場的合約安排很類似。我也曾指出,中國的縣制度的每一部分都不是新的。新而重要的是這些部分的組合,透過承包責任合約的擴張:使用權的授予是換取履行,而這基本原則到處用。尤其是,在工業發展中,政府機構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合約安排,透過上述的織合、佃農分成與層層承包的串連,是令人敬畏的經濟力量帶來的效果,在一個有超過十億貧困人口的時代,領導者既有勇氣也有智慧去執行「試一試,看一看」這個原則。
透過串連承包合約而形成的權利結構,使我聯想到一個國家的憲法,但在中國,這合約結構中的條件可以商討,所以安排的彈性比較高,而一般來說,中國的安排的市場傾向,遠比我知道的其它國家的憲法明顯。二○○四年二月,我發表了《還不是修憲的時候》那篇長文,試圖阻止當時正在進行的修憲工作(注三十九)。當時我指出,中國的經濟制度既特別而又重要,北京要先研究這制度的性質,指出重要的環節,然後寫進憲法去。北京沒有接受我的建議,而他們跟著修改了的憲法,與他們的經濟制度的結構是扯不上關係的。北京顯然沒有充分地賞識他們自己做得對,做得漂亮,做得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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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縣際競爭的其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