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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爭吵又出現,因為不同的地區要上繳的分成率不同。

這就帶來一九九四的一項重要發展。從那時到今天,一個地區或縣的工業投資者要付百分之十七的產品增值稅,而這個稅率是全國一致的。縣本身的分成,是此稅的四分之一,也即是產品增值的百分之四點二五。另一方面,一間小企業可以選擇支付百分之四至六的商業稅(視乎企業的性質而定)來代替。利潤或所得稅是有錢賺才交,這裡我們不管。我們的討論也可以不管商業稅——沒有利潤也要付的。增值稅給政府帶來最高的收入,縣幹部最關心此稅。我們的分析集中在增值稅:產出價值扣除原料與其它一些瑣碎費用之後的百分之十七。

第六章 縣制度的佃農分成(2)

問題是增值的百分之十七的抽取究竟是稅,還是租呢?我認為是租而不是稅。有兩個理由。其一是任何投資者,只要用土地或房產從事生產的,都要付此稅。其二是隻要有產出,不管有沒有利潤,都要付此稅。

一九八六我寫道:

在古時的中國,正如中世紀的歐洲,「租」與「稅」的意思是相同的。當一個收租的封建地主負上一個「政府」的責任主持正義與提供保護時,收租就稱為抽稅。(注三十四)

爭論是租還是稅有點無聊,問題是在經濟學的傳統中,說爭取最高的稅收必遭批評,但說爭取最高的租金收入則往往被認可。真理是,有經濟效率的土地使用,租金一定要算,不管是由地主還是由政府收取。收得的租金要怎樣花是另一回事。我的論點,是如果土地全部使用,在縣與縣之間的競爭下,爭取最高的總租值是與高效率一致的。這不是說投資者會因而無利可圖。他們預期的收入,除去要上繳的租(稅)之外,要足以彌補利息成本,而如果因為他們的投資而經濟增長了,他們的收入可以高於預期。事實上,大部分的投資者在縣的制度下收穫甚佳,尤其是二○○○年之後。這是說,經濟增長帶來的土地租值上升,含意著的收入增加會落在投資者、勞工與農民的手上。縱觀二○○三開始的農產品的相對價格上升,上述的收入增加很有看頭。

全國一致的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稅是多番與不同的地區商討後才達到的。明顯是分成租金,所以明顯地是佃農分成制,一方面是投資者與縣政府分成,另一方面是縣與上頭高層分成。這裡有一個分析難題困擾了我好幾個月。四十年前我發表《佃農理論》,其中偏離傳統的一個要點,是我讓分成的百分比變動來推出有效率的結論。亞洲的農業資料明確地顯示,佃農分成的比率會因為土地的質量與地點不同而有相當大的變化。然而,這裡提到的增值稅,是分成租金,卻是全國用上同一的稅率。怎可以有經濟效率呢?如果沒有,中國的經濟怎可以在這分成安排下加速增長?

一天晚上我突然想起作研究生時讀到的一個馬歇爾的註腳,立刻從床上跳起來去找它。馬歇爾認為與固定租金相比,分成租金無效率。但他補加了一個註腳:

如果佃農分成的地主能自由地為自己的利益調整資本,並且與佃農協商,指明農作勞力的投入量,幾何上可以證明,地主會這樣調整來強迫農戶的耕耘密度與在英國的固定租金制度一樣,而地主的分成收入,會與固定租金相等。(注三十五)

這注腳我當年作出如下的回應:

馬歇爾沒有提供幾何證明,如果試證,他會否更改這個註腳是有趣的猜測。這猜測有趣是因為他想象的效果,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是對的,但一般而言卻是錯了。錯了,因為馬歇爾不讓分成的百分率變動。(注三十六)

基於馬歇爾的註腳與我的回應,假設縣政府是地主,我問縣的資本投入,要多少才能擔保一個不變的分成率會一般地達到有經濟效率的情況。二○○四年底我找到的答案,是縣向「佃農」分成的投資者收取的地價,可以是負值!把土地視作地主提供的資本,可以用負地價代表地主提供著無限的調整機能,只要分成的百分率落在一個不離譜的範圍,在這機能下有效率所需的邊際價值相等的條件永遠可以達到。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六章 縣制度的佃農分成(3)

說負地價,我的意思是當一個投資者到一個縣考慮投資產出,縣政府不僅可以免費提供土地,也可能免費為投資者建造廠房,或把若干年從投資者交出的增值稅中的縣的分成的一部分,送給投資者。當然,不是所有的縣都值得投資,例如設廠於荒山野嶺沒有意思。社會利益不論,負地價可以去到的盡頭,是縣的稅收足以填補收回農地與改進為工商業用途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