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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滅絕了,或者微不足道;我們所看到的最後結果,是一個君主享有大權,但是受到了祭司階級的特權的拘束。在東方,貴族政治成為宗教的;而在西方,貴族政治成為民事的,或政治的,雖然有著這些區別,在一個英雄國王歷史時代的後面跟著來了一個貴族政治的歷史時代,這樣一個命題是可以被認為是正確的,縱然並不對於全人類都是如此,但無論如何,對於印度…歐羅巴(Indo…European)系各國是一概可以適用的。”(梅因:《古代法》中譯本,第6—7頁)

梅因所看到的是,希臘,羅馬,呔陀時代的印度,埃及,巴比倫,以及日耳曼征服以後的歐洲。真的,中世紀歐洲的歷史,對於西方史家來說,是最現成的根據,甚至日本也部分適用。就是對於中國完全不適用——不,對於春秋戰國時代還是適用的。春秋戰國時代真是中國史定型的關鍵時代。

必須注意,所謂希臘城邦的貴族政治,並不是傑出的一二個貴族的“人治”,它是合議制的,它會發展出一套貴族這個階級內部的民主慣例,從而必須逐步建立起一套規章制度,這就是法律和法典的淵源,總之,這是“法治”。而且,既然“國家高於它的統治者”,必然就會體現為作為階級意志的法律高於個人的意志,法律不可能像“前王所定者為法,后王所定者為令”一樣,只體現個別統治者的意志的東西了。

那麼,王又怎樣呢?

當形式上的王政還繼續存在的時候,王不過是貴族階級中比較顯要的一員,他沒有實權,更沒有特權,他的唯一代替不了的職務是主持祭祀大典,就是這種“政由寧氏,祭則寡人”的地位也沒有維持多久。在海外城邦,庫梅的王政至少繼續到公元前八世紀之末。其他地方,王政都消失於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