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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部分

的走私人仍有大筆款項沒繳付,拍賣行又無力墊付。他們擔心事發,竟然在走私人建議下,由海關先列支300多萬寄倉費,再將錢劃回海關賬戶,作為拍賣款上繳。”

真是天下之大,無奇不有。

韓均笑了笑,低聲問:“這個方銳怎麼回事?”

“方銳的事很多人知道,跟我們公安局無關,是檢察院跟他們抬的杆。他以前是船主,長期往返香港和棧江從事運輸。緝私局情報處的一個線人找到他,希望把他發展為下線,舉報走私行為,拿舉報獎勵。”

生怕他們不瞭解海關線人與公安線人的區別,陸佔臣又補充道:“我們公安經費緊張,線人費少,普通案件一兩千,碰上涉案金額大的可能會多點,但多不到哪兒去。涉案金額少的幾十萬,多的上千萬,遇上大案,上億都有。線人費也水漲船高,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上百萬,有搞頭。”

“方銳答應了?”

“有錢誰不賺,而且海關線人不是誰都有機會當的,方銳答應了。過了幾個月,真有人找他運貨,他立即打電話向線人反應,問做不做。線人在確認線索無誤後,便讓他將走私藥品運到棧江。

在走私過程中,他一直與線人保持電話聯絡,再由線人將資訊彙報給海關。走私貨物運到棧江碼頭後,又向線人指明接貨車輛,海關根據他提供的線索,順利查獲這批走私藥品。涉案金額幾百萬,偷逃國家稅款四五十萬,可以說很成功。”

肖晨雨禁不住問道:“後來呢?”

陸佔臣苦笑道:“之後發生的事情比較讓人難以接受,至少在感情上難以接受。截獲走私車輛後,海關緝私局又在碼頭抓獲了兩個船工,並在第二天將方銳刑拘。市檢察院隨後以走私普通貨物罪,批捕並起訴他及其當時僱傭的兩名工人,起訴書認定他們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關監管,駕船從香港偷運貨物出境,偷逃稅款48萬餘元。”

“過河拆橋,怎麼能這樣!”

“我也想不通,連線人都在法庭上為他作證,為他喊冤。家屬開始上訪。海關緝私局最後出具一份情況說明坦誠,是接到線人舉報本次走私活動。根據其提供線索,查獲該案的。同時表示。線人在提供線索時,雖然多次向海關方面提出要保證海上運輸人員即方銳的安全,但海關當時明確表示不能保證。”

小西川之死給韓均留下的印象太深刻,想了想之後面無表情地問:“法院怎麼判的?”

這件事太離譜,陸佔臣哭笑不得地介紹道:“一審認定無罪,認為其雖有客觀上的走私行為,但目的是為了幫助海關查獲走私貨物獲取獎金,缺乏犯罪的主觀故意;但判決書同時認定,他僱傭的兩名船員當時雖發現是走私貨物提出質疑。但在他增加工資後又實施犯罪,構成走私貨物罪。”

令他倍感意外的是,韓大教授竟淡淡地說:“一審判決存在很多問題,因為不管在哪個國家,不管按照什麼法律,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海關都無權走私,更無權同意任何人,包括線人或線人聯絡的情報人員可以親自參與走私活動。

因此。即便是海關同意之下而為的走私活動,也不能改變走私行為的性質。至少在法律上,方銳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另外認定他僱傭的兩名船員走私,卻判他無罪。顯失公平。”

“檢察院也是怎麼認為的,所以抗訴。”

“這說明檢察官很公正,並且他是為獲取海關緝私局獎金。積極主動僱請人員,並使用自己船隻。親自組織策劃並參與走私活動,故意製造出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其行為不能算舉報。”

肖晨雨怎麼都想不通,沉默了好一會兒才輕聲道:“韓教授,這麼判跟過河拆橋有什麼區別,這麼幹以後誰還會為司法部門提供線索?”

韓均笑問道:“是不是感覺對線人不公平?”

“難道不是嗎?”

“那為什麼不立法保護,而且在立法滯後的情況下,海關完全可以出具一份有利於他的證明。”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這個案子上,海關的態度很重要。

陸佔臣點頭道:“韓教授說得對,檢察院是在按法律辦。但海關太不地道,居然否認方銳有舉報行為。既想查走私立功,又不願意被指責知法犯法。事先含糊其辭,不告訴人家法律風險。事後過河拆橋,把人家甩一邊。”

上半年協助東靖市局破獲一起連環殺人案,嫌犯是一個派出所民警的線人。

這層關係無意中給案件偵破製造了困難,嫌犯落網後,市局和分局震怒,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