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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六十四隻半,賞給姚發,隨幫販運香末雜貨,自此留下半幫的名目。半幫船又名“隨運尾幫船”,大多是糧幫中最“吃得開”的人假借勢力,販運京廣雜貨,北去運南貨,“口空”運京貨;紹興酒在京裡稱為“南酒”,大部分就是半幫船運了去的。“小爺”為何在“門外”受香火?這就涉及清幫的家法了。當潘祖組織八省糧船之初;內求和衷共濟,外以對抗旗人,全憑誠信二字,講究用“孝順父母、熱心做事、尊敬長上、兄寬弟忍、夫婦和順、和睦鄉里、交友有信、正心修身、時行方便、濟老憐貧”這“十要”來感化幫中弟兄;所以雖有家法,只存名目。但石士寶殺人犯法,不比幫內的糾紛,可以用言語來“擺平”;勢必要牽涉到官府。

那時的浙江巡撫叫李衛,對於維持治安是一把好手,深得雍正的信任,特旨準他可以越境捕盜;因而可想而知,石士寶殺人一案,他本人雖已逃走,但必為幫中帶來極大的麻煩。以後殺官造反,成為叛逆,連累幫中,更不待言——全幫一百二十八幫半,唯有“杭海一幫”失傳,實際上成為一百二十七幫半;這失傳的一幫,很可能就是石士寶“當家”的那一幫,被迫解散歸併之故。

因此,潘祖訂定家法十條,並以香板為刑杖,藉以保障幫規。開香堂、請家法,“執刑”已畢,唸的四句詞是:“祖傳幫規十大條,越理反教法不饒!今天香堂遭警戒,若再犯法上鐵錨”。所謂“上鐵錨”就是以家法處死;而十大條家法,第一條就是針對石士寶所犯的“叛逆”罪。然而,這條條文,與以下的九條,措詞不同。第二條到第十條,都是一開頭就寫明罪名,如“初次忤逆雙親者”如何如何。大致“初次聲斥”,“重則請家法責打”;再犯時用“定香”在臂上或胸前燒出罪狀,如“不孝”、“強奪”等等,斥革出幫。

唯有這第一條,寫下的是:“初次犯了幫規,輕則聲斥;重則得請家法處治。如再犯時,用定香在臂上燒‘犯規’二字,斥革。如犯叛逆罪者,捆在鐵錨上燒死。”

叛逆是何等大罪?不立專條,而輕描淡寫,只在第一條中,附帶提一筆,似乎不妥。其實是煞費苦心,極有學問的做法;因為家法到底不比國法,何能開宗明義,就講叛逆罪?果然如此,倒像是清幫中專出叛逆;所以首申告誡。

再說,叛逆是滅族的罪名,又何得用私刑處死?如列專條,根本不通。像這樣寫法,表示叛逆亦犯幫規;犯了其他幫規,輕則聲斥,重則斥革,只因叛逆罪情節特重,所以捆在鐵錨上燒死。

幫規跟家法一樣,亦是十條,稱為“十大幫規”,第一條叫做“不準欺師滅祖”;所謂“滅祖”,就是遇到有關係出入的當兒,因為某種顧慮,否認為幫中弟子、安清的說法是“準充不準賴”,定此規矩,亦有深意,冒充安清,則必弄假成真,幫中勢力,逐漸增加;如果準賴,那就越賴越少,總有一天賴得光光,全幫在無形中解體。所以十大幫規,第一條就講究根本。犯這一條的,視情節輕重,重亦可以處死。

第二條叫做“不準藐視前人”;幫中長輩,稱為前人。前人有窮有富,有貴有賤。漕、河兩路的武官,人幫的很多,往往士兵輩分大,官長輩分小,在官場中,“做此官,行此禮”,沒有話說:私底下就得在幫敘幫,先進葉門為大,不準藐視。

第三條叫做“不準爬灰倒籠”;此處爬灰不做“新臺之醜”解,而是洩漏自己人的機密,賣幫求榮。這一條跟第四條一樣,處置極重,犯者難逃性命。

第四條叫做“不準姦盜邪淫”,重在“姦淫”二字;因為安清弟兄,一年至少有半年在糧船上,深閨少婦不耐寂寞,而平日所見到的男子,除了至親以外,就是幫中弟兄,極易勾搭成奸。為防微杜漸,這一條懸為厲禁,犯者甚至可以活埋。

第五條叫做“不準江湖亂道”,這亦是怕洩幫中秘密之意。

第六條跟第九條相仿:“不準引法代跳”:“不準以卑為尊”。犯此兩條的,大致是無論在幫中,在社會上,都已有了相當地位,而字派太低。不甘做低服小,屈居人下;或嫌前人聲望不夠,有失自己的面子,因而託人引進,轉投他師。這在本人,就是“以卑為尊”;在引進者就是“引法代跳”,犯者都應重責斥革,通知各幫,不準再收——斥革之先,要用定香,在臂上或胸前燒出所犯是何幫規、家法的字樣,一作用就在“共棄”。

第七條叫做“不準擾亂幫規”,是指不遵幫規行事,不受前人教訓,忘卻開香堂時所“慈悲”的五個字而言——這五個字,名為“敬求吃學怕”,各有說法。

五字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