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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的,中華民族是世界和平的最終守護者,所以中華民族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全世界、全人類利益最大化。如果回到科學技術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上來,我們又應當承認,科學技術上的重大進步,往往是少數“能夠踩在巨人肩膀上的”天才創造的。這些重大的科技進步,我們必須尊重這些“天才”的辛勤的甚至是皓首窮精的艱辛勞動,必須保護個人的科學理論的首發現榮譽和發明權,而予以最大可能的保護。而對於透過整理完善發展“現有”技術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為尊重科技人員的勞動,也應給以重獎,但智慧財產權應在充分核實的前提下,將不屬於首創或首發的部分收歸特區政府專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部門。同時,我們應該鼓勵所有有能力的組織和個人,對特區政府未予以明確宣佈保護的現有技術積極完善整理發展,並透過在政府智慧財產權局的備案,在當事人承諾將遵循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取得繼續研究或生產牟利的權利。應該說,由於時空轉移的影響(在那個異時空又何嘗不是如此呢?),我們在智慧財產權這個問題上除了巨大的機遇之外,還將遇到絕大的麻煩,我們在這方面必須拿出非常之勇氣和非常之認真的精神,才能說我們有了面對這個問題的資格。也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創造性的拿出適合中華民族自己的智慧財產權的規則,拿回中華民族在智慧財產權問題上的話語權。

由於我們對特信大的組織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