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候很客氣,“霍爺,昨日有幾個潑皮跑到衙門狀告你窩藏贓物。”
霍崇只是請李捕頭坐下,並沒有回答。李捕頭繼續說道:“霍爺,呂知縣派俺來,就是問問霍爺想怎麼了結此事。”
這個說法實在是有意思,霍崇反問道:“不知呂知縣覺得此事該如何了結?”
李捕頭嘆道:“呂知縣說,此事關乎霍爺聲望。最好能公事公辦。”
“公事公辦?”霍崇被這話弄得很是吃驚。
官府裡面的公事公辦可是很有講究的。公事公辦可以是以民告官,流放三千里。也可以是官府對行為惡劣的官員革職查辦。
至於大清律裡面對事情到底是怎麼解釋的,那就看衙門準備挑選哪幾條當做斷案的依據。若霍崇覺得不合適,縣衙門判的案子,就到州府裡繼續告狀。直到翻案,或者被辦成鐵案。
這中間的彎彎繞可就多了。但是有一條卻不會錯。滿清的官員基本都是吃完原告吃被告,那是一定要把原告被告都榨乾為止。
想到這裡,霍崇對李捕頭說道:“李捕頭,請帶我去見呂知縣。那些刁民誣陷俺,俺可不能讓他們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