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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將涉嫌違法、違紀或者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或事件以及相關資訊公佈在網上,由網民們自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也有利於社會的進步,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過於〃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對將之納入刑法,理由是對他人進行造謠、誹謗的,有誹謗罪;對於在網上、網下進行辱罵、騷擾的,有侮辱罪;對於侵犯他人隱私的輕微行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也不需要動用刑罰這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唯有〃人肉搜尋〃侵犯他人隱私情節非常嚴重時,才可能要由刑法來制裁。但是,這個〃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呢?是造成了當事人自殺、自殘或者精神失常的後果,還是其他什麼呢?

儘管人們已經開始普遍反思〃人肉搜尋〃容易演變成網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採用刑法約束之卻仍是難上加難。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網路暴力第一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張樂奕和北京凌雲互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構成對王菲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判令上述兩被告刪除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兩網站上的相關文章及照片,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函,並分別賠償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證費,王菲總計獲賠9367元。與此同時海南天涯線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被判免責。同時,法院針對此案暴露出的網路監管問題,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出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