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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人認為,他們所作的判決,是為德意志共和國生活寫下的最黑暗的一頁,從而促成了它的覆亡。但是,至少在魏瑪憲法下,法官們是獨立的,只受法律的管轄,不會被任意撤職,而且至少在理論上有憲法第一百零九條限定他必須保障人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們中間大部分人都同情國家社會主義,但是他們對於很快就在國家社會主義實際統治下所遭到的待遇,卻幾乎沒有什麼準備。1933年4月7日的公務員法適用於一切推事,很快就不僅清除了司法界中的猶太人,而且還清除了那些被認為對納粹主義的信仰有問題的人,或者如這項法律所規定的,“那些有跡象表明不再準備在一切時候為國家社會主義國家利益執言的人”。固然,由於這項法律而被清除的法官不算很多,但是他們受到了警告,知道了他們的職責所在。

為了保證他們真正懂得,司法專員兼全國法律工作領袖漢斯·弗朗克博士在1936年告訴法律工作者說,“國家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像黨綱和元首的一些演說中所解釋的,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礎”。弗朗克博士接著解釋他的意思是:沒有不合國家社會主義的法律的獨立。你們在作出每一次決定時要想一想:“如果元首處在我的地位會怎樣決定?”對於每一項決定,都要自問一下:“這個決定是否符合德國人民的國家社會主義良心?”然後你們就會有一種極為堅實的基礎,把這種基礎同國家社會主義人民國家的一致性和你們對阿道夫·希特勒意志的不朽性質的認識結合起來,就會使你們在作出決定時具有第三帝國的權威,而且這是永遠的。

這似乎足夠明白了,還有下一年(1937年1 月26日)的一項新的公務員法也是如此,這項法律規定要撤換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員,包括法官在內。此外,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德國國家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在那裡他們常常聽到與弗朗克的'269)談話相似的講演。

有些法官,不論他們過去多麼反對共和國,對黨的方針卻響應得不夠熱烈。事實上,其中至少有少數人還企圖根據法律來作判斷。從納粹的觀點來說,其中最不好的例子之一,是德國的最高法院國家法院在1934年3 月國會縱火案審判中因證據不足而開釋了4 個共產黨被告中的3 個。只有頭腦糊塗的荷蘭人範·德·盧勃由於招認了而被判定有罪。這事使希特勒和戈林大為冒火,於是不出1 個月,在1934年4月24 日,一向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審理叛國案的權力,從這個莊嚴的機構手裡轉移給新的法院Volksgerichishof(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很快就變成了德國最可怕的法庭。它由兩個專職法官和5 個由納粹黨官員、黨衛隊和武裝部隊中選出的人組成,後者在表決時佔有多數。對它的判決不得上訴,而且它的審訊通常是秘密舉行的。但是,偶然為了宣傳起見,在作比較輕的判決時,也邀請外國記者去旁聽。

這樣,作者本人曾於1935年到人民法庭去旁聽過一個案件的審判。這次審判使我覺得倒像戰地臨時軍法審判而不像民事法庭審判。審訊程式一天就結束了,差不多沒有機會提出被告方面的證人(如果竟有人敢於為一個被控“叛國罪”的人辯護的話),辯護律師都是“合格的”納粹黨人,他們提出的論據則軟弱得簡直達到荒謬可笑的程度。看看只報道判決結果的報紙,你所得到的印象是,大多數不幸的被告(雖然不是在我旁聽的那一天的被告)

都是被判死刑的。沒有公佈過數字,雖然在1940年12月,人人畏之如虎的人民法庭庭長羅蘭·法賴斯勒說,“只有4 %的被告被處死刑”。他後來在戰爭期間因美國人的炸彈命中他正在進行審判的法庭而被炸死。

比兇險的人民法庭設立得更早的是Sondergericht(特別法庭),它從普通法院那裡接管了政治罪行的案件)或者如1933年3 月21日設立這種新法庭的法律所說的“陰險地攻擊政府”的案件。特別法庭由3 個法官組成,他們必須是可靠的黨員,而沒有陪審團。納粹檢察官有權選擇把這種案件提交到普通法院去審還是提交到特別法庭去審,而他總是選擇後者,其原因是顯而易見的,這個法庭的辯護律師,像人民法庭的辯護律師一樣,得由納粹黨官員認可。有時候即使他們已得到認可,他們的下場仍然很不幸。例如,膽敢代表在血腥清洗中被殺害的天主教行動組織領袖克勞斯納博士的寡婦控告國家對她造成損害的律師們,結果被送到薩赫森豪森集中營去,一直關在那裡,直到他們把控訴正式'270' 撤消時才放出來。

希特勒有權使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