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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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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情形之下,才提到改革。第一個提倡的是浙江巡按御史龐尚鵬。他主張把往年編某為某役的辦法,完全停止:重行核定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糧多丁少,和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在這個計劃下面,一縣差役,完全由州、縣官募人充當。力差按照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按照交納之費,略加銀耗,一縣的總數決定以後,按照丁、糧比例,完全派到丁、糧裡面,隨同完納。這就是一條編法。嘉靖四十五年,尚鵬在浙江曾經推行過這個辦法。周如鬥在江西巡撫任內,也奏請推行條編,但是不久如鬥死了,到隆慶初年,由繼任江西巡撫劉光濟再行奏請,隆慶四年,在江西全省推行。(萬曆本《明會典》卷二十)是年十月,龐尚鵬為福建巡撫,奏請推行一條編法。(《明紀》卷三十九)所以條編法底推行,是從南方的浙江、江西、福建開始的。

條編當然有條編底利弊。隆慶元年戶部尚書葛守禮便曾經揭出“吏書夤緣為奸,增減灑派,弊端百出。”守禮是當時有名的大臣,他底議論,當然有相當的價值,但是他只看到條編底陰影。從大體方面講,條編是一個極大的進步。徐希明曾經說起:“丁糧差重者派銀亦重,差輕者派銀亦輕,輕重均派於眾,未嘗獨利獨累於一人,雖善於規避者無所用其計,巧於營為者無所施其術。”(《平賦役序》見《圖書整合·食貨典》一五一卷)因此條編底推行,固然由於官吏底提倡,同時也出於當時人民底要求。徐希明看到湖廣茶陵推行條編以後,攸縣人民便要求推行條編,正是一個例項。不過我們應當記得,條編於小民有利,便不免損害許多人既得的權利。希明不曾說過嗎?“大抵此法至公至平,但便於小民而不便於貪墨之官府,便於貧乏而不便於作奸之富家,便於裡遞而不便於造弊之吏胥。”希明親眼看到隆慶、萬曆間的情形,這是他底結論。

居正不是條編底發明者,對於條編底推行,他不會感到發明家底那種母愛的熱忱。而且實行條編,對於居正個人,也許未必有什麼利益。他是當時的首輔,即使不實行,誰能把力差、銀差派到首輔家中嗎?徭役派入丁糧,只增加居正私人底負擔。但是居正代表當時的最高統治者,他必須從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必須設法緩和階級矛盾,因此,條編法的推行,正與統治階級有利,所以萬曆四年,居正推行條編,當然有他底理論根據。

龐尚鵬、劉光濟在浙江、福建、江西推行條編了,居正底計劃,要把它推行到全國。這便有些和王安石推行青苗相似,但是居正只是慢慢地推行,從容地解釋,他一步一步地前進,不象安石那樣的急迫。讓我重說一遍罷,居正不是王安石,他只是一個現實的大臣。

萬曆四年,居正先把條編推行到湖廣。他和湖廣巡按說起:

辱示江陵尹朱正色均差之議,其中綜理,精當詳密。此君初任,人皆以為刻核,僕獨愛其明作,今觀其所建立,必為良吏無疑矣。慰甚慰甚。一條編之法,近亦有稱其不便者,然僕以為行法在人,又貴因地,此法在南方頗便,既與民宜,因之可也。但須得良有司行之耳。(書牘八《答楚按院嚮明臺》)

果然有人提到條編底不便,他們甚至說條編便於士大夫而不便於小民。怎麼辯論呢?居正只有由他;居正說:

條編之法,有極言其不便者,有極言其便者,有言利害半者。僕思政以人舉,法貴宜民,執此例彼,俱非通論,故近擬旨雲,“果宜於此,任從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強行。”朝廷之意,但欲愛養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嘗為一切之政以困民也。若如公言,“徒利於士大夫而害於小民’,是豈上所以恤下厚民者乎?公既灼知其不便,自宜告於撫、按當事者,遵奉近旨罷之。若僕之於天下事,則不敢有一毫成心,可否興革,順天下之公而已。(書牘九《答少宰楊二山言條編》)

這是萬曆五年的事。經過一年底推行,居正對於條編,更加感到興趣。萬曆五年,他不再說“法貴因地”,只是說:“條編之法,近旨已盡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法當宜民,政以人舉,民苟宜之,何分南北。”(書牘九《答總憲李漸庵言驛遞條編任怨》)以後經過幾年的推行,到萬曆九年正月,再用詔旨通行全國,一條編法,遂成為通行的法制。

居正六個兒子,敬修、嗣修、懋修、簡修、允修、靜修:尤其是敬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