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宄,猶不能無明刑作士以威之,況其餘乎?異日者有司之不敢捕盜也,以盜獲而未必誅也,不誅則彼且剚刃於上,以毒其仇而合其黨,故盜賊愈多,犯者愈眾。今則不然,明天子振提綱維於上,而執政者持直墨而彈之,法在必行,奸無所赦。論者乃不惟舜、皋之所以致理者,而獨用懦者姑息之說,衰季苟且之政以撓之,其無乃違明詔而詭國法乎?(書牘九《答憲長周松山言弭盜非全在不欲》)
現在的難題來了,慈聖太后固然要“暫免行刑”,明天子也不再“振提綱維”,怎麼辦呢?居正立即上疏。他說:
夫春生、秋殺,天道所以執行,雨露雪霜,萬物因之發育。若一歲之間,有春生而無秋殺,有雨露而無雪霜,則歲功不成而化理或滯矣。明王奉若天道,其刑賞予奪,皆奉天意以行事。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若棄有德而不用,釋有罪而不誅,則刑、賞失中,慘、舒異用,非上天所以立君治民之意矣。臣等連日詳閱法司所開重犯招情,有殺祖父母、父母者,有毆死親兄及同居尊屬者,有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有強盜劫財殺人者,有鬥毆逞兇,登時打死人命者。據其所犯,皆絕滅天理,傷敗彝倫,仁人之所痛惡,覆載之所不容者,天欲誅之,而皇上顧欲釋之,其無乃違上天之意乎?……今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被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憤於幽冥之中,明王聖主不為之一洩,彼以其怨恨冤苦之氣,鬱而不散,上或蒸為妖沴氛祲之變,下或招致凶荒疫癘之災,則其為害,又不止一人一家,受其茶毒而已。獨奈何不忍於有罪之兇惡,而反忍於無辜之良善乎?其用仁亦時矣!況此等之人,節經法司評審,九卿大臣評鞫,皆已眾證明白,輸服無辭,縱使今年不決,將來亦無生理,不過遲延月日,監斃牢獄耳。然與其暗斃牢獄,人不及知,何如明正典刑,猶足以懲奸而伸法乎?法令不行,則犯者愈眾,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虧國典,其於政體,又大謬也。伏願皇上念上天之意不可違,祖宗之法不可廢,毋惑於浮屠之說,毋流於姑息之愛,奏上聖母,仍將各犯照常行刑,以順天道。若聖心不忍盡殺,或仍照去年例,容臣等揀其情罪尤重者,量決數十人,餘姑牢固監候,俟明年大婚吉典告成,然後概免一年,則春生秋殺,仁昭義肅,並行而不悖矣。(奏疏五《論決重囚疏》)
這個奏疏上去以後,文書官口傳聖旨:“先生說的是,今年照舊行刑。”居正認定“殺以止殺”;惟有嚴厲執行法律,民生才可以安定,國家才得到保障。統治階級為了維持他們底統治起見,有時必須嚴厲執行維護本階級利益的法律。這裡看到他們的面貌。
第十一章 從奪情到歸葬
嘉靖三十七年,居正曾經看到父親一面。十九年的日月了,居正從一個平凡的翰林院編修,成為當國的首輔,文明也從一個平凡的府學生,成為首輔底父親。在北京的掌握政權,在江陵的掌握利權。誰能說文明底不是呢?遼王府到手了,重行翻造,純忠堂、捧日樓都蓋好了,沙洲來了,劉總兵送來的銀子,也從瞿塘三峽下來了。快得很,李太白不曾說過嗎?“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一位七十歲的府學生想起。其餘的,還有許多許多數不清的事件。七十歲的人,應當休息一下,但是這一家的事,交給誰呢?不錯,還有居易、居敬,但是文明究竟放心不下。居正也談起要迎養到北京,可是老年人擱不下江陵底山水,擱不下自己底姬妾,擱不下一切的家事。
萬曆三年神宗忽然問起左右的人來:“張先生底父母還在嗎?”“先生底父母已經七十幾歲了,”大家說,“還是好好的。”
神宗高興得很,吩咐準備賞賜,一面親筆寫信給居正:
聞先生父母俱存,年各古稀,康健榮享,朕心喜悅。特賜大紅蟒衣一襲,銀錢二十兩;又玉花墜七件,綵衣紗六匹,乃奉聖母恩賜:咸宜欽承,著家僮往齎之。
大致是萬曆五年夏間,文明病了,有時連走路都困難,居正準備請假省親,偏偏神宗大婚的問題來了,後來婚期決定在萬曆六年三月,居正看到暫時走不得,索性定在大婚以後再行回去。他在給王之誥的信上提起:“老父頃患甚劇,今雖暫愈,然聞動履尚屬艱難,桑榆暮景,風燭可虞。顓擬主上大婚後,乃敢乞身。(“乞身”二字不可信。文集十《先考觀瀾公行略》作“擬俟大禮告成當請告一省覲,”語較翔實。)今定婚期於來歲三月,則陳情之舉,當在夏初矣。遙望此期,以日為歲,奈何?”(書牘九《答司寇王西石》)
文明這一年七十四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