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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發達以前,驛站制度,縱是需要合理的調整,不是沒有存在的理由。一切全看這個制度底運用。太祖時代,關於使用驛站的規定,非常嚴密,非有軍國大事,沒有使用的權利,即是公、侯、駙馬、都督奉命出差的時候,也只許隨帶從人一名。所以驛站制度雖然存在,人民的痛苦,還得到一些緩和。有一次,吉安侯陸仲亨從陝西回京,擅行使用驛站車馬,給太祖知道了,太祖痛責道:

中原兵燹以後,百姓開始復業,買馬出丁,非常艱苦。倘使大家和你一樣,民間賣兒鬻女,也供給不起啊!

太祖時代究竟是老遠的過去了。以後的條例,便逐日地寬大!太祖時代,給驛條例只有六條:到嘉靖三十七年,便擴充到五十一條。五十一條的使用者,都有勘合,現代稱為護照。勘合分為五等:溫、良、恭、儉、讓。北京的勘合由兵部發出,各省的勘合由巡撫和巡按發出。填發的機關,總算還有相當的限制;但是在填發的時候,便來一個寬大的作風!兵部可以填發勘合送人,各省也可填發勘合送人。領用勘合的人,沒有繳還的限期,一張勘合,成為終身的護照,而且自己不用,還可轉贈旁人,姓名不合,更不妨洗去重填。寬大之外,還有寬大!交通幹線附近的人民,真是民不聊生。領用勘合的官員,大都既不溫良,也不恭儉,更談不到讓;勘合底五個號碼,只成為刻骨的諷刺。官員到了驛站以後,百般需索。他們要糧食,要柴炭,要酒席,要疏菜,要夫,要馬。有時在拉到夫馬以後,人民也可按照道路遠近,講明價值,經過一番磋商,索性繳納銀兩,放走了事。於是官員們在沿站滋擾以外,連帶也成為擄人勒贖的強盜。這一點,官員們久已視為他們應有的特權。在寬大的政體之下,沒有人敢於侵犯他們底特權,以至引起自身底不利。

直到萬曆三年,居正提出整頓驛遞的計劃:

凡官員人等非奉公差,不許借行勘合;非系軍務,不許擅用金鼓旗號。雖系公差人員,若轎扛夫馬過溢本數者,不問是何衙門,俱不許應付。撫、按有違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該科指實參治。若部、科相率欺隱,一體治罪。

撫、按、司、府各衙門所屬官員,不許託故遠行參謁,經擾驛遞;違者撫、按參究。

有驛州、縣,過往使客,該驛供送應得廩糧蔬萊,州、縣止送油燭柴炭,不許重送下程紙札,如有藉此科斂者,聽撫、按官參究。

凡經過官員有勘合者,夫馬中火,止令驛遞應付,有司不許擅派裡甲。其州、縣、司、府官朝覲,給由入京,除本官額編門皂,量行帶用外,不許分外又在裡甲派取長行夫、馬,及因而計路遠近,折幹入己。

凡官員經由地方,系京職方面以上者,雖無勘合,亦令巡路兵快防護出境,仍許住宿公館,量給薪水燭炭,不許辦送下程心紅紙札,及折席折幣禮物。

凡內外各官丁憂、起復、給由、升轉、改調、到任等項,俱不給勘合,不許馳驛。(萬曆本《明會典》卷一四八)

這年又規定自京往外省者,由兵部給內勘合;其中仍須回京者,回京之日繳還勘合;無須回京者,即將該項勘合,繳所到省分撫、按衙門,年終一併繳回兵部。自外省入京者,由撫、按衙門給外勘合,至京以後,一併繳部,其中有須回省者,另由兵部於回省之日換給內勘合。

居正底規定,較之太祖時代的給驛條例,已經太寬,但是從太祖到神宗,這二百年間,整個的時代變了,一切只能做到“去泰去甚”。就是這樣的規定,也還有成為具文的危險,嘉靖、隆慶年間,都曾有過類似的規定,其後只成一張廢紙!但是居正手中有的是考成法,他用六科控制撫、按,用內閣控制六科,章程、條例都要切實執行,不容成為具文,這是考成法底作用。

對於萬曆三年整頓驛遞的心情,居正自己說過:

近來驛遞困敝至極,主上赫然思以厘振之,明旨屢飭,不啻三令五申矣,而猶不信!承教,謂外而方面,內而部屬以上,凡得遣牌行者,有司不敢不一一應付。若如近旨,但無勘合者,皆不應付,則可盡復祖宗之舊,蘇罷困之民。夫有司官卑,豈敢與大官相抗,所賴以行法振弊者,全在撫、按耳。撫、按官狃於故常,牽於私意,而責有司以奉法令,抗大官,勢不能也。朝廷欲法之行,惟責之撫、按,不責之有司。異日倘有犯者,或別有所聞,則抗命之罪,必當有歸。(書牘九《答總憲李漸庵言驛遞條編任怨》)

丈田、賑饑、驛傳諸議,讀之再三,心快然如有所獲。蓋治理之道,莫要於安民。究觀前代,孰不以百姓安樂而阜康,閭閻愁苦而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