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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翻閱美國內外資料,關於美國作為大國崛起的問題,政治決定論者常常強調戰爭的作用,進而用獨立戰爭、南北戰爭、美西戰爭和兩次大戰,作為美國崛起過程中的幾大標誌;經濟決定論者只強調生產力在整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相信技術上的發明和創新一定會帶來歷史的大變革;而文化決定論者則強調“多元文化”的作用,認為對“多元文化”(主要是歐洲文化、印第安文化和黑人文化)的包容,為這個國家的崛起提供了活力。我是“綜合崛起論”者,認為,美國的崛起是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這種作用並不是在任何時候或階段都是平衡的,在一個階段、一個時期必有一兩種因素起主要作用。戰爭的成敗得失最終要受制於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更何況“暴力”本身也是一種經濟力;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在很長時期內其主要精力在開疆拓土、維持生存,在這個時期內其技術主要靠從歐洲引進;至於“多元文化”問題,首先必須明白的是它強調的是“非主流文化”的作用,既然是“非主流文化”,又怎能決定一個大國的崛起呢?總之,對一個大國的崛起,既不能採用單因素論去解釋,也不能忽視其發展過程。

第一臺階:奠基與立國(1607—1789)(1)

以聯邦憲法為主要標誌

這一時期最重大的事情,是在北美獨立革命(1775—1783)的基礎上,在1787年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即《聯邦憲法》,以及由此而開創的美國聯邦制國家體系,這個體系被馬克思稱為當時“最完善的”現代國家,是美國作為一個大國崛起的重要基礎。

1787年的聯邦憲法,除了把國家建立在共和制的基礎上而外,關於國家的性質有三條重要宣示:第一,實行聯邦制,由13個殖民地的人民共同管理這個國家,各州在參議院均擁有兩個席位;第二,允許各州有自己的憲法和議會,並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管理州政府,即實行地方分權;第三,中央收回了主權,但總統、國會、最高法院均不得獨自控制中央政府,而是採取分權制衡的原則。此外,視情況而定,並透過一定程式,憲法還規定可對憲法進行修正,從而保證了憲法的靈活性和生命力。為什麼會形成這樣一種體制?這就得從英國在北美進行殖民的做法說起,因為美國聯邦制的種子原是在殖民過程中埋下的。以往的研究常常只把聯邦憲法看做美國革命的“結果”,我更視之為一種過程和經驗,不這樣看就無法理解這部###的內在合理性。

首先,前往北美的英國和歐陸移民,因大多是把北美當做逃避宗教迫害的避難所,從一開始就充滿了“自治”意識。1620年清教徒們在新英格蘭上岸前在“五月花號”上達成的契約中就宣稱,他們“自願結為一公民政治團體,將制定和實施有益於本殖民地總體利益的一應公正和平等法律、法規、條令和憲章”,且“全體保證遵守和服從”之。這裡不僅明確提出了建立一個“公民政治團體”的目標,而且圍繞“公民政治團體”的建立問題,提出和張揚了三個重要觀點和條件:(1)這個團體必須是“自願結合”而成的,它說明了它的自治性質及自治和自願的關係;(2)維繫這個團體的是一整套憲法、法律和法規,且這些憲法、法律和法規必須是“公正和平等”的;(3)公民社會要求其公民“保證遵守和服從”憲法、法律和法規,而公民能否“保證”取決於公民的公民意識和法治意識。這是前所未有的民主自覺。

其次,13個殖民地產生和形成的方式本來也不一樣,弗吉尼亞和馬薩諸塞這樣的殖民地是由公司來建立的,馬里蘭、卡羅來納、賓夕法尼亞、佐治亞等殖民地則是由業主建立的,而羅得島、康涅狄格以及併入馬薩諸塞前的普利茅斯殖民地又與上述兩種殖民方式不同,它們是由移民群眾按自己達成的契約自發建立的。最初各殖民地總督的產生辦法也不一樣:有的由英王任命,有的由業主指定,有的由移民選舉。但這些殖民地最終都採用了代議制,也就是在原英國所建立的由英王、總督和參事會構成的舊殖民體系中,加入了一個由民意代表組成的自治機構,其中最早的一個產生於1619年的弗吉尼亞,1620年產生於普利茅斯的公民大會,是英屬北美殖民地的第二個自治機構,儘管它不是代議制而是直接民主制,但以後所有這樣的地方都改成了代議制。它們對舊殖民體系來說,毫無疑問已是一種制度創新。

再次,無論哪種殖民地,由於終歸是英王的海外領地,最終都必須獲得英王的批准和特許,並頒發有正式的載明殖民地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