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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年;7400 萬元,1934—1935

年。

‖政府企業收入,1934—1935 年,6100 萬元;1935—1936 年,6700 萬

元;主要來自鐵路,包括軍事運輸的價值。

**包括 7800 萬元的各種內部轉帳。

++包括“建設費”,1933—1934 年,700 萬元;1934—1935 年,2600

萬元;1935—1936 年,8800 萬元;1936—1937 年,5400 萬元;其中一部分

可能投資于軍需工業。

資料來源:財政部長的年度報告,見 P.T.陳:《財政》,《中國年鑑,

1935—1936 年》,第 1192—1237 頁;《中國年鑑,1936—1937 年》,第 587

—588 頁;楊格:《中國的建國成就,1927—1937 年:財政和經濟記錄》,

第 433—440 頁。

從停滯中走出來。①到 1937 年為止所得到的不大的收穫,由於此後 12 年的戰

爭和內戰,由於政府對這些年中國人民作出的犧牲沒有稍微作些補償而煙消

雲散。

表 20 列出南京政府 1928—1937 年間九個財政年度的主要收入和支出。

省和地方政府的支出在 1938 年以前數量仍然很大,以後在戰爭時期,與中央

的支出相比急劇下降。但即使把省和地方政府的支出加在中央政府的支出

上,總數也僅佔中國國民生產總值的一個很小的比例,在 1931—1936 年期

間,僅佔 3.2—6%。美國可以比較的數字是 1929 年佔 8.2%,1933 年佔 14.3

%,1941 年佔 19.7%。②就國民收入而論,中國中央政府的支出為數很小,

這既反映了國家稅收基礎的狹窄,也反映了經濟的現代部分的有限規模,這

個部分實際上被要求承擔國民政府稅收的最大負擔。

1929 年初,國民黨政府實行某種程度的財政控制,除海關外,僅在浙江、

江蘇、安徽、江西、河南五省實行。這種局面後來有所改進,但中央政府在

1937 年以前從未達到對華北、西北和西南的完全支配。當然,全面戰爭爆發

後不久,政府主要依靠的沿海和長江流域各省就淪入了日本人之手。

在 1928 年 6 月舉行的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的全國財政會議上,中央政府

正式把田賦讓給各省,這在當時與其說是一種政策,目的在於改進從北京政

權繼承下來的公認是混亂的財政管理,不如說是南京政府對政治現實的一種

承認。它意味著,為了報答空泛的政治支援,中國的中央政府放棄對一部分

經濟的任何財政要求,這一部分經濟產生國民收入的 65%。也放棄了對一種

不公平的田賦制度進行徹底檢查的任何嘗試,在這種制度下,有錯誤的土地

① 揚格:《中國的建國成就,1927—1937 年:財政和經濟記錄》,提供了全面說明。道格拉斯?S。帕俄:

《南京政府時期的中國政府財政》(哈佛大學哲學博士學位論文,1950 年);《南京時期的中國國家支出》,

見《遠東季刊》,12。1(1952 年 11 月),第 3—26 頁;《國民黨與經濟停滯》,見《亞洲研究雜誌》,16。2

(1957 年 2 月),第 213—220 頁,不如揚格樂觀。

② 美國人口調查局:《美國的歷史統計資料,1789—1945 年》,第 12 頁。

記錄和腐敗的官吏使富人能夠逃避公平的負擔。結果是一大部分潛在的農業

稅收被截留,社會不能將它用於公共福利。

1941 年,在戰爭的壓力下,在未被佔領地區,中央政府從各省手中收回

了田賦的管理權,為了補償地方政府在稅收上的損失,答應給它們現金補助。

田賦徵實和隨之而來的糧食徵借,在 1942—1943 年和 1943—1944 年分別為

中央政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