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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過這樣一首詩:“幾枝無用筆,半打有心人,畢竟天難補,滔滔四十春!”他是一個十足的“補天派”!

“若要官,殺人放火受招安”(5)

1932年12月,宋慶齡、蔡元培、楊銓等發起成立中國民權保障同盟。魯迅和胡適都曾加入該組織。但是,胡適很快就與其他盟員發生分歧。他認為他們的致命傷,在於“把民權保障的問題完全看作政治問題”。同盟對各地監獄的黑暗實況進行調查和揭露,他卻美化監獄生活;對於同盟要求援助和釋放*,他則認為這是對一個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他辯護說:“任何一個政府,都應當有保護自己而*那些危害自己的運動的權利。”正如瞿秋白所諷刺的,他在這裡所要的已經不是*,而是“政府權”了。1934年11月27日,汪精衛、蔣介石發表致全國的《通電》,其中有“人民及社會團體間,依法享有言論結社之自由,但使不以武力及暴動為背景,則政府必當予以保障,而不加以防制”等語。12月9日,胡適即發表《汪蔣通電裡提起的自由》一文,聲稱“我們對於這個原則,當然是完全贊成的”,並頌讚其中“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