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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部分

又能集思廣益,有效地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努爾哈赤又對范文程說:“關於財物的分配,也是按‘八份’分配。凡是大金掠獲的財物,如金帛、牲畜等,全歸八王所共有,也按八份進行分配,這樣分配方法,可以避免因財富分配不均,而禍起蕭牆,也可以防止新汗王一人壟斷財物,使新汗王與八王在經濟上享有同等的權力,以致對新汗王的經濟權加以限制。”

范文程說:

“自古以來,帝王都把全國的財產看成他一人所有,以致任意揮霍,奢侈浪費毫不心疼。經過八王限制,新汗王與八王處同等地位,就可以避免了。”

努爾哈赤又說:

“有人違反了財物分配,必須受到處理。八王中,有人除按規定分得一份之外,若私自貪隱一物,貪隱一次,將被革一次應得之一份;若貪隱兩次,被革兩次應得之一份;若貪隱三次,則永遠革去其應得之一份。”

范文程聽了,拍著手說道:

“太好了!這種處理寬嚴結合,使違犯的心服口服,沒有話講。”

努爾哈赤又向范文程介紹了斷理、訴訟的有關規定,他說道:“大金國審理訴訟的程式,分為三級:先由理事官初審,再由諸大臣複審,最後由八王定案。由於裁定權在八王那裡,新汗王對生殺予奪之權,也受到限制。”

聽了努爾哈赤的敘述,范文程附和著說:“這已經夠全面了,政治、經濟、司法,以及處理、任用等全都有了。這種改革,已經破除立儲的舊制,解決了擇立汗王繼任者的難題,確實是個好辦法。”

努爾哈赤聽了范文程的話,更加高興,他深感自己年事已高,選立儲君的計劃一次又一次地失敗,一直為立儲之事苦思良策。

如今八王共治的改革方案已成,努爾哈赤就在這一年——天啟二年,即天命七年的三月三日,召集四大貝勒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和四小貝勒德格類、濟爾哈朗、阿濟格、嶽託,即八王開會。

在會上,努爾哈赤向“八王”說道:

“……繼俺之後,當汗王的人,不應該是盛氣凌人的人。因為這種人狂傲自負,以力服人。不能服眾,不能得人心。”

“俗話說:眾人拾柴火焰高。一人縱有知識,終不及眾人之謀。你們八人,是八個王。對於軍國大事,若是八人共議,就會很全面,不會有失的。”

“當汗王的人,必須能兼聽別人的意見。不要那種剛愎自用的人,拒絕八王共議的人不能要。即使選上了,他不實行善政,不接受八王共議,要撤換,重新選擇能聽從八王共議的人。……”從此,後金國汗王努爾哈赤,改革後金政體,實行八王共治國政的制度。

努爾哈赤把原來的君主集權,改革為八王共同治理國政,使其擁有汗王立廢、軍政議決、司法訴訟、官吏任免等重大權力。

因此,八王會議,就成為後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成為約束新汗王的監督機構。

努爾哈赤試圖透過“八王共治”國政的方式,在新汗王嗣位之後,改革君主專制,實行貴族共治。這在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歷史中,是一項重大的創舉,也是一次可貴的嘗試。

可是,這個八王共治的政策,必須以努爾哈赤的健在為前提。努爾哈赤一旦死去,這個制度又將出現新的問題。

“八王”為了按照共同治國的方案行事,必須選擇一個汗王出來。根據傳統習俗,汗王是天之子,是諸貝勒、大臣之父,總歸處於尊貴的地位。

“八王”當中,尤其是四大貝勒,他們中間的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遵守共同治理國政的規定,而是時刻窺伺著汗王的地位,夢想著有一天,能登上汗王的寶座。

“八王共治”實行一年多來,努爾哈赤時刻留心,注意觀察,發現八子皇太極總是處於主攻的地位。他常常以宴請的方式,與阿敏、莽古爾泰兩大貝勒,緊緊地拉扯在一起。有時,也與德格類、濟爾哈朗相互交結。甚至,連代善的兒子嶽託,也與他來往密切。

努爾哈赤發現,在四小貝勒中,只有阿濟格為人還比較正派。但是,他與大貝勒代善一樣,命運不佳,共同遭受皇太極的排擠與傾軋。

努爾哈赤終於得出了一個結論:飛揚跋扈的皇太極,把“八王共治”當作他發號施令的機器;有朝一日,他會利用這個機器,去達到他登上汗位的目的。

天啟三年(1623年,天命八年),六月的一天,努爾哈赤喊來了皇太極,嚴厲地訓斥他說:

“前次,你不顧父兄之情,到處攻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