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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比兇險的人民法庭設立得更早的是Sondergericht(特別法庭),它從普通法院那裡接管了政治罪行的案件)或者如1933年3 月21日設立這種新法庭的法律所說的“陰險地攻擊政府”的案件。特別法庭由3 個法官組成,他們必須是可靠的黨員,而沒有陪審團。納粹檢察官有權選擇把這種案件提交到普通法院去審還是提交到特別法庭去審,而他總是選擇後者,其原因是顯而易見的,這個法庭的辯護律師,像人民法庭的辯護律師一樣,得由納粹黨官員認可。有時候即使他們已得到認可,他們的下場仍然很不幸。例如,膽敢代表在血腥清洗中被殺害的天主教行動組織領袖克勞斯納博士的寡婦控告國家對她造成損害的律師們,結果被送到薩赫森豪森集中營去,一直關在那裡,直到他們把控訴正式'270' 撤消時才放出來。

希特勒有權使刑事訴訟程式中止進行,有一個時期戈林也有權這樣做。

在紐倫堡檔案中發現有一個案件,是司法部長竭力主張對一個秘密警察高階官員和一批衝鋒隊員提出控告,因為他認為已有證據清楚地證明他們犯了對一個集中營的被拘禁者進行最駭人聽聞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他把證據送交給希特勒,元首卻命令停止起訴。戈林在開頭也有這種權力。

1934年4 月,他曾制止了一件控告一個著名企業家的刑事訴訟。後來很快就傳出來,這個被告送了戈林約300 萬馬克。當時在柏林很著名的律師格哈德·F·克拉麥後來說:“不能確定是戈林訛詐了這位實業家呢,還是這位實業家賄賂了這位普魯士總理。”而已經確定的是戈林使這個案件作罷了。

另一方面,元首的代表魯道夫,赫斯,受權對他認為被判處得大輕的被告採取“無情的措施”。法院對犯有攻擊黨、元首或者國家的罪行的人的各種審判都列成一份記錄呈交給赫斯,他如果認為懲處得太輕就可以採取“無情的”措施。這通常是把受難者送到集中營去或者把他殺害。

有時候,必須說,特別法庭的法官確是表現出一種獨立精神,甚至忠於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或者是赫斯,或者是秘密警察,就來插手了。例如,我們已經看到,涅穆勒牧師被特別法庭開脫了他的主要罪名而只判處了短期監禁,而他在等候審訊時期已服滿了這段短期徒刑,因此本來就可以回家了,秘密警察卻在他離開法庭時把他架走而送到了一個集中營裡去。

因為秘密警察,像希特勒一樣,就是法律。它原來是戈林在1933年4 月26日為普魯士邦設立的,以代替普魯士邦原來的政治警察IA處。他起初打算只把它稱為秘密警察處(Geheirnes Polizei Amt),但是這個名稱的德文字首縮寫GPA發音跟俄文的CPU太相似了。一個不出名的郵局職員奉命為這個新機構設計一種免費遞送的郵票圖樣,他提議把它叫做GeheimeStaatspolizei,即“秘密國家警察”,簡稱GESTAPO,從而無意中創造了一個先是在德國後來又在國外令人談虎色變的名稱。

在開始時,秘密警察實際上還只不過是戈林用來逮捕和殺害反對政權者的一個私人恐怖工具。只是在1934年4 月戈林任命希姆萊為普魯士秘密警察的副首腦後,秘密警察才開始作為黨衛隊的一支力量而擴充套件起來。在這個態度溫和然而具有虐待狂的養雞'271' 農民出身的新首腦以及在黨衛隊保安處(Sicherheitsdienst)處長萊因哈德·海德里希這個殘忍成性的青年人的天才領導下,它成了一個惡閻王,對每個德國人有著生殺予奪的權力。

早在1935年,普魯士最高行政法院就在納粹黨的壓力下裁決,秘密警察的命令和行動不必經司法複審。政府在1936年2 月10日頒佈的秘密警察根本法把這個秘密警察組織放在法律之上。法院絕對不得干涉它的活動。正如希姆萊在秘密警察中的得力助手之一瓦爾納·貝斯特博士所解釋的,“只要警察是在執行領導上的意志,它的行動就是合法的”。任意逮捕和把受難者拘禁在集中營裡的做法被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名字就是Schutzbaft(“保護性看管”),所根據的是1933年2 月28日的法律。我們前已談到,這個法律停止實行憲法中保證公民自由的條款。但是這裡的保護性看管並不是像在較為文明的國家裡那樣保護一個人使他不受到可能的傷害。它是用把他關在鐵絲網後面的辦法來處罰他。

在希特勒當權的頭一年,第一批集中營就像雨後春筍似地建立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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