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我獨立署名編劇,不得另加他人;
第二條,修改後的劇本須經我審閱,我有權參加修改本的研討會;
第三條,按合同全額支付我的稿費;
第四條,我有權參加製片方召開的新聞釋出會,製片方在《蓋》劇宣傳方面應公正對待我的付出。
“好好,我完全同意你提出的條款!你還有什麼條件儘管提出來,然後我們籤一份補充協議!”小C說完,立刻操起電話,向A先生報告我的態度……
我知道小C所做的一切,並不是他個人行為,他沒有這個權力。
接下來,小C讓我到賓館外面的打字社,按照協商的四項條款打出一式兩份《補充協議》之後,讓我在協議上簽字。
可我手裡握著筆,卻遲遲不肯落下,心在哆嗦,手在抖,眼淚嘩嘩地流下來……這是我活到五十七歲做得最痛苦、最違心的一件事,捧著這份不情願的《補充協議》就像捧著一張賣身契……可我毫無辦法,為了這部劇,只能委曲求全了。可我萬萬沒想到,我委曲求來的不是什麼“全”,而是……
看到我傷心的樣子,小C說了一句心裡話:“雅文姐,看到你痛心的樣子,我心裡真的很難過。這就像要強姦你還得要你說同意一樣!”
為了這句話,我一直很原諒小C。我覺得他是一個善良人。
可是,小C卻沒有簽字。我簽完字,他急忙將補充協議收起來,說要拿回瀟湘電影製片廠蓋完公章再寄給我。
“你可千萬要寄給我!”我一再叮囑他。
“雅文姐,你放心好了,回去我馬上就寄給你!”他一再向我承諾。
我這人最大的缺點就是輕信,總以自己的善良之心去杜撰他人,以自己的為人準則去衡量他人。再說,事到如今,我不相信又有啥辦法?決策權掌握在人家手裡。
之後,我多次向小C催要這份補充協議,開始他說:“雅文姐你放心,我蓋了公章馬上寄給你!”但遲遲不見他寄來。我再催要,他說不知把協議放在哪裡了。再後來他說了實話,協議扔在賓館裡根本就沒拿回去。
其實,這份補充協議只是他們精心設計的、迫使我“同意”他人加盟的一個圈套。因為小C當天上午已經跟趙女士簽完合同了。
面對這種情況,我問身為法院院長的先生,他們這是什麼行為,我該怎麼辦。
他說:“你跟瀟湘電影製片廠籤的合同規定,你是《蓋》劇的獨立編劇,即著作權人。按照法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瀟湘電影製片廠無權將你的劇本交給他人修改或改編。現在,他們卻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採取先斬後奏的方式要挾你同意之後,又單方撕毀補充協議。這既是違約行為,又是侵權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這隻能說明你們雙方的承諾都是無效的!”
他給我找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後來在法庭上,周先生不承認簽過這份補充協議,還拒不承認小C是3月29日找我談的,兩次讓小C篡改證詞。因為承認3月29日,就等於承認了違約與侵權成立。
我找過小C,提出重新補籤一份協議。他卻說:“雅文姐,希望你能理解我的難處,你知道我不是瀟湘電影製片廠的,是周主任拉我來搞這部劇的。如果我向著你說話,我可就慘了。你知道,我為劇組借的二百萬到現在一分錢都沒還呢。”
我理解他。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他也是為了生存。
小C所說的二百萬借款,是《蓋》劇開拍不久資金斷了要停機,小C和周先生以劇組名義向中央某單位借的,當時承諾,資金一到立刻償還。可是直到2007年8月這本書下稿,《蓋》劇已經播出五個年頭了,二百萬借款還一分沒還呢。
同意借款的那位領導感慨萬端地對我說:“雅文,我本來是出於好心,沒想到會是這樣一個結果,更沒想到他們這麼不守信譽……你不知道,這二百萬借款給我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她說五年來,她想盡一切辦法想還上這筆借款,否則她無法退休,也無法向組織交代,可她一直沒能還上。但她問心無愧,因為她一分錢也沒往自己的腰包裡揣。
沒想到,這麼高階別的領導幹部,也因為善良和輕信而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從這些血的教訓中我明白了一個道理,人需要善良,沒有善良,世界就沒有了太陽。但世界是由美好與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