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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亦難揣測。但我們必須提高警覺,注視其陰謀的發展。”

結論指鹿為馬,和中共“和平解放臺灣”的攻勢,混為一談。頗有雷震《自由中國》,已和毛澤東互通聲氣,要把蔣家的天下,瓦解崩潰,這篇“特種指示”,不僅火藥氣特濃,更是滿紙“狼來了”的歇斯底里。

說理說不過《自由中國》,只好採取“說理”以外的辦法,先是騷擾,用特務力量,壓迫承印該刊的印刷所,拒絕買賣,雷震嘆他的苦經時說:

“《自由中國》半月刊的稿子一旦送到印刷所時,各方面的特務就川流不息的跑到印刷所索取已經排好的稿子,拿回去審查後而來找麻煩,他們就可以大邀其功。這些持務本是不學無術,而又帶著‘有色眼鏡’—成見,來看稿子,據說有警備總部的特務,有憲兵司令部和首都警察局的特務,印刷廠因不勝其煩,所以不願續印了。還有,特務老爺竟敢命令印刷廠不要給《自由中國》半月刊印刷。後來在臺北長沙街的精華印書館系立法委員陳紀瀅介紹的,說他印刷好,排印錯字少,中央研究院的東西都是在那裡印的。我就移到精華印書館,並訂有合同,由陳紀瀅作證人。不料後來陳紀瀅撤回‘證人’,且叫精華印書館不要再印了,以免麻煩。這件事陳紀瀅不夠朋友,不僅不來幫忙,反來扯腿。關於印刷所的事情,我們在十年功夫裡,竟換了七個廠,還說了不少的好話。”'13'

其次,以挖牆腳、臥底的慣技,製造雷震的困擾。

《自由中國》第二十卷第二期一九五九年出版,登了兩則讀者投書。它們是《軍人也贊成反對黨》和《革命軍人為何要以‘狗’自居?》署名的為陳懷琪。

《自由中國》的編輯部,處理這樣敏感性的讀者投書,顯然,沒有認真調查核實作者的真偽,防範經國的惡作劇,“無處不是戰場,無時不是戰鬥”的點面戰術。出刊不久,陳懷琪即寫就萬餘字的長函,要求雷震“來函照刊”。《自由中國》於兩期後,雖予更正,陳不滿意,乃在黨報《中央日報》,官報《新生報》,軍報《青年戰士報》,和《聯合報》,以廣告方式,全函揭載。

陳懷琪僅一收入菲薄的軍人,他哪來的錢支付鉅額廣告費呢?誰在幕後指使插手,已不言而喻。跟著陳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責雷犯“偽造文書”、“誹謗”和“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等三項罪名。在此同時,警總下達公函,謂該投書有“匪諜”嫌疑。《自由中國》發表的反駁宣告,除《聯合報》和真正獨立的《公論報》照登以外,黨報隻字不刊。

陳懷琪其人的背景來歷,官方諱莫如深,僅日本《讀賣新聞》的記者若萊正義,略知一二:

“陳懷琪一切講話,完全依照寫好的稿子照念。不敢多講一字,由於要控告《自由中國》半月刊,故暫遷來臺北居住(福州街的陸軍服務社)。

‘這次廣告費一定花了不少錢?’若萊問。‘為自已名譽計而不得不如此,且系借貸而來。’”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日,雷震接獲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的傳票,規定於次日下午一時應訊。

庭訊經過,有雷的自述,可供參考:

“三月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五分,我到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庭應訊,殊不料有一百多位學生已在法院檢察庭門口等候。因為檢察庭不能旁聽,他們等我出來後始散去。還有一位青年人,一定要送我一百元臺幣,幫助訟費,青年人之有正義感,由此可見一斑。此外除《自由中國》社職員外,還有《自立晚報》社長李玉階和青年黨領袖夏濤聲、詩人周棄子諸先生。李、夏二人還攜帶機關圖章來,必要時給我作保之用,但檢察庭未要交保。檢察官為謝俊峰,廣東人,習法律。另有一位書記官,文筆則不通。我進入檢察庭後,檢察官對我說:‘雷先生,我對你很敬仰。’又搬張椅子給我坐。檢察官告訴我說:陳懷琪控告你三個罪:‘偽造文書’、‘誹謗名譽’和‘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旋由檢察官開始問話,我除口頭答覆外,並將陳懷琪投書貼在一個本子上送交檢察官。最後檢察官囑我補個書狀。我於四時二十分退出。在庭外等候的學生和新聞記者圍攏來問我許多話,我說:‘現已進入司法程式,不願作進一步的說明,’謝謝各位關心!’

胡適先生很焦急,曾打幾個電話來。是日下午六時模樣,我去南港中央研究院。胡適倒杯酒給我喝,說給我壓驚。他盛稱我之出席法庭受訊,是最文明的。”'14'二十天後,雷再度應訊,雷說:

“三月二十三日,地方法院檢察處又送來一張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