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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範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總登記、驗證、換證的具體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釋出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2)申請期限;

(3)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4)受理申請地點;

(5)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檔案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檔案。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檔案,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檔案。 電子書 分享網站

如何辦理產權證(2)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出登記。申請登出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檔案。

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2個月核心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有產權證才會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個人向開發商買房或從個人手裡買的二手房,這個過程,只是完成了平等的民事行為,如果不去申請辦理產權證,那麼這樣的房屋將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只有經過國家房屋交易部門,完成法律的鑑證程式,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即產權證後,購房者才對所買房屋有了合法的所有權,才真正成為房屋的合法主人。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有了產權證後,不僅可以長期住下去,而且可以出租、轉讓、交換、贈與、繼承和抵押,遇到建設拆遷時可以得到補償。如果沒有產權證,上述行為都屬於不合法的,當個人房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依法受到國家保護。

如果購房者在入住後不能取得產權證,其所購的房屋所有權尚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購房者將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不能進行買賣、贈與、置換、繼承、出租等活動,即使簽訂相關合同也均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在房屋被拆遷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