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同處在於均為供應軍糧而興辦,且均採取軍事編制,有戰爭時參加民屯的勞力亦需執干戈以對敵;異處在於軍士以戰守攻取為主,屯田民則主要從事農墾生產,二者在編制與待遇上亦有區別。論創辦先後,民屯在先,茲先談民屯,據《後漢書·百官志》注引《魏志》曰:
曹公置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別而少為校尉丞。
典農系統與一般郡縣行政系統有不同的組織與編制。典農中郎將和典農校尉相當於郡國守相級地方官。大的郡國設典農中郎將,小郡設典農校尉。典農都尉也叫“屯田都尉”或“綏集都尉”。顧名思義,綏集都尉設定在邊疆多事之地。如《三國志》卷16《倉慈傳》言:“建安中,太祖開募屯田於淮南,以慈為綏集都尉”。因淮南界吳,故置綏集都尉,亦寓有安撫屯田農民之意。典農都尉和綏集都尉相當於縣令長。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和加強對屯田民的管制,屯田官帶有軍銜。典農都尉下面的生產單位是屯,屯置司馬一人,主管屯內生產事務。《晉書》卷16《食貨志》載晉武帝咸寧元年(275年)詔令說:
出戰入耕,雖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嘗不以戰士為念也。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
以上引文說明:(1)新城屯田原由“出戰入耕”的戰士擔任種稻,自鄴奚官奴婢來後,即改為民屯,所以按屯田法處理。(2)當時魏有二個新城,一為合肥新城,一為在今河南伊川縣西南的新城。後者接近洛陽,當即武帝詔書中所說的新城。晉統治者把奴婢安置在這裡,免除其奴婢身分,使之積極從事生產。(3)管理民屯的基層生產單位是屯,屯的長吏是司馬,屯司馬也叫“農司馬”或“典農司馬”。(4)“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句,一般均解釋為一屯奴婢人數為五十人,我以為應當是有男奴女婢各五十人。因屯民通常均以家為單位,故以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對為一屯,這樣,從一屯的總人數看,尚少於帶有家屬的屯田民。若男奴、女婢各五十人自行屯田,則不能繁殖後代,且易招致逃亡事件。故不論從文意與人事關係看,均應釋為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對,進行屯墾。以上詔令雖系入晉以後所頒佈,但所言屯田法,當系曹魏舊制。
由於古代史家對類似屯田這樣的經濟制度重視不夠,所以有關屯田史料極少。唯從《三國志》卷28《鄧艾傳》中尚可窺知一些民屯官吏的名稱。鄧艾原籍義陽郡棘陽縣(在今河南南陽市與新野縣之間),少喪父。曹操破荊州,被徙往汝南郡,為典農部民,養犢,年十一,又隨母至潁川郡,後在典農都尉屬下作學士,以口吃,不得作於佐(主要屬吏),為稻田守叢草吏。但,口吃的缺陷,畢竟掩蓋不了鄧艾的傑出才幹。後來他還是作了典農功曹,功曹是襄城(從潁川郡分出的郡)典農中郎將屬下主要官吏,典掌用人和刑賞,因之也被稱為典農綱紀。鄧艾還作過上計吏,上計吏每年年終代表典農中郎將去中央報告政績,因此,鄧艾有機會見到太尉司馬懿。司馬懿對他很賞識,闢之為掾。不久又升尚書郎。那時朝廷欲廣田畜谷,故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艾遂倡議在淮南大規模進行屯田。
在這裡,不能不談一談民屯系統的典農官歸朝廷那個部門管轄的問題,傳統的說法是歸大司農領導,這是不符合實際的。東漢以降,君主專制體制日益強化,三公與諸卿的實權已被內朝的尚書檯所奪,特別是曹操掌權時期,所謂公卿若非曹操親信,更無權勢可言。當時大司農的官職還是有的,建安十八年(213年),操進位為魏公後,進其三女為貴人,獻帝“使使持節行太常大司農安陽亭侯王邑”往鄴納聘,像王邑這樣的大司農自然不可能過問屯田之事。根據操褒獎棗祗令和任峻、國淵等傳所顯示,興辦屯田,乃由操親自主持。當棗祗提出對屯田民採用分成制的剝削方式時,操本人亦拿不定主意,使棗祗與守尚書令荀彧“議之”。說明尚書令兼管屯田事務。前已敘及,當操興辦屯田後,前有棗祗、任峻,後有國淵。任峻是第一個典農中郎將,主管許下屯田事務,史言“軍國之饒,起於棗祗,而成於峻,於是州郡例置田官。”大約在建安十一年(206年)左右,國淵以司空、丞相掾主持屯田事,五年中,倉彛Х崾怠=ò彩��輳�211年),操西征關中,改任國淵為“居府長史,統留事。”事實說明在曹操時代,屯田事務主要由各郡國典農官主持,遇有重要事項,例如對屯田地點的選擇及處理屯田農民的逃亡等,則由屯田官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