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機構,沒有實權,不直接參與國家政務,也不常設。
執掌國家政務實權的是五省,即內侍省、秘書省、門下省、內史省和尚書省。內侍省是宮廷的宦官機構,管理宮中事務。秘書省掌管書籍曆法,事務較少。以上二省在國家政務中不起重要作用,起作用的是其他三省,這就是後來被唐朝繼承的三省制。三省的設定,能互相牽制,避免了丞相一人專權的局面,把權力集於皇帝,加強了中央集權制。
地方行政機構方面,則由過去的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二級制,廢郡。同時,將一些郡縣合併。簡化了地方行政組織,官吏的任用權一概由吏部掌握,禁止地方官就地錄用僚佐。改變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不僅節省國家開支,還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於中央集權的統治。
隋文帝建立的這一整套規模龐大、組織完備的官僚機構,開創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體制的新階段,表明封建制度已發展到成熟階段。自隋定製,一直沿襲到清朝。
日本的大化改新,參考的也基本上是這些內容,如八省制即是把五省和其他的機構融合而成的。時至今日,日本還是保持隋唐遺風最多的國家。
自從秦朝制定了殘酷而又苛刻的刑律之後,漢承秦律,直到魏晉南北朝時期,都是一脈相承。楊堅親自參與、制訂、頒佈了《開皇律》12篇,500 條。刪除了魏晉南北朝以來一些殘酷的刑罰,其中規定,民眾有冤屈可以逐級上訴,直至訴至朝廷。對犯人處置採取審慎態度,而不是草菅人命,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發生。這是以前各代所沒有的。《開皇律》將原來的梟首、車裂等殘酷刑法予以廢除。又廢除孥戮、連坐之法。隋律寬簡,定刑名僅為死、流、徒、杖、笞五種,形成了封建五刑制。文帝對法律的改革,使法律減少了殘酷和野蠻性,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流傳至今最完整的《唐律疏議》,其實就是從楊堅的隋律中繼承過來的。只不過將順序顛倒過來,從輕到重,內容基本上沒有改變。
而對歷史上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北魏以來實行的均田制,隋朝則予以肯定和繼承:成年男子即丁男可以分到露田80畝,永業田20畝。成年女子分露田40畝。露田死後歸還政府,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奴婢和一般人的佔田數相等。此外,官員從一品到九品,可以分到一到五頃數量不等的職分田,以此作為俸祿,等以後不做官了上交國家。各地的行政機關也有一些土地,收入作為辦公的費用支出,叫做公廨田。隋代大業七年前出現的倉庫充實、府庫山積之繁榮景象,就是推行均田令的成果。
在賦役上,分租、調、力役。在隋朝,對年齡有明確的規定:3歲以下的男孩和女孩都叫做黃,4歲到10歲的叫做小,11歲到17歲叫中,18歲到60歲叫丁,60歲以上叫老。國家的賦役物件是丁。一夫一婦每年納粟三石,叫作“租”;種桑養蠶地區每年交絹帛一匹,相當於4丈,以及綿3兩;種麻織布地區每年交布一端,相當於5丈,麻3斤,叫作“調”。成年男子每年服役一個月,叫作“力役”。開皇三年(583年),成年的年齡從18歲提高到21歲,服役時間從一個月減為20天,調絹從一匹減為二丈。到開皇十年,規定成年男子的力役,從50歲以後可以交納布帛代替,稱為“庸”。租調力役的推行,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促進了農業發展。租庸調製被唐朝所沿襲。
與此同時,楊堅還開創了中國的科舉制度。透過科舉考試,按成績優劣來選拔任用人才。這標誌著科舉制度的產生。隋朝的科舉包括秀才、明經、進士等十科,各科考試的內容不同,選拔官吏的型別也不同。如進士科,以考詩賦為主,選擇“文才秀美”的人才出來做官。眾所周知,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以門第為標準進行選官的,只有高門大族才有做官的資格。楊堅創立的科舉取士制度,無疑是開天闢地的壯舉。開了貧民士子入世為官之先河。這種重才學而不重門第的選拔官員的標準,削弱了門閥大族世襲的特權,從而擴大了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統治基礎。科舉制度,對後代影響至巨。
與秦始皇一樣,隋文帝重新統一了度量衡和貨幣。
廢除其他比較混亂的古幣以及私人鑄造的錢幣,改鑄五銖錢。《隋書·食貨志》稱:“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佈,百姓便之。”度量衡的統一對全國經濟的發展起了推動作用。清代顧炎武在《日知錄》中曾說:“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唐承隋制,基本以此為準,唐以後雖稍有變動,但基本仍保持隋制。
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