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有點不耐煩,他說:他寫他的起訴,我作我的辯護,你不可能要他照你的想法來寫,關鍵在於法庭辯論。
我再也沒有說什麼。
當我被法警帶到法庭時,旁聽席的人齊刷刷將頭轉向我,我注意到,其中有我的親屬,有我的同學,有我的朋友,他們帶著久違的,驚奇的目光看著我。我戴著手銬,由於衣袖較長,只見兩隻手自然交叉放在前面。我走到前排,按審判長指定的位置坐下。
我的前面,是高高的審判席,深褐色的色彩深沉而穩重,白色的牆上懸掛著碩大鮮紅的國徽,身穿制服,頭頂國徽的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端坐在臺上。
審判長臉型方正,濃眉大眼,神情莊重嚴肅,看似一身正氣。左面是公訴席,檢察院只來了一個人,起訴科的薛慰群。他是在我們到後的十多分鐘才趕到。來到後,還在匆匆整理尚未準備好的材料。右邊是我的辯護人陳律師,薄薄的材料已擺放在桌面上,看樣子已作好了準備。
現在開庭!審判長莊嚴地宣佈。
審判長問:被告人叫什麼名字?多少歲?家住在那裡?
我一一作了回答。
今天由我——白樹榮,擔任本案的審判長,陳永前,凌俊生擔任陪審員,姜宜明擔任書記員,你有異意沒有,也就是說,對於以上這些人,是否需要回避?
不需要。
現在請公訴人提出公訴。
公訴人薛慰群宣讀了起訴書。讀完後,審判長問我:
被告人黃築開,公訴人提出的起訴,你聽清沒有?
聽清了,起訴書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而且錯誤連篇,首先,我並不是通海公司的經理,我與陳林僅僅是一種合作關係,並不構成犯罪主體。其次,我與陳林是經濟糾紛,而且是已經得到初步解決的經濟糾紛……
審判長打斷了我的話,他說:
被告黃築開,現在不是你申辯的時候,我只是問你聽清楚沒有,並沒有叫你陳述,我們會給你時間進行陳述的。你聽清楚沒有?
聽清楚了。
現在由辯護人作辯護。審判長說。
陳律師站起來,用一種不高不低,不緩不急的聲調讀起了辯護詞。他的辯護,並不象所見過的電影電視中辯護律師那樣,音調抑揚頓挫,情緒飽滿激昂,態度鮮明堅定,動作簡潔有力。而是用一種中性的,既有利於我,又取悅於法官,還不難為公訴人的語調讀辯護詞。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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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受本案被告人黃築開的委託,作為其辯護人出庭參與本案訴訟,下面我根據庭審材料及證據提出辯護意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構成《刑法》第271條公司侵佔罪,我認為在適用法律上是不妥的。
從本案來看,行為發生在97年五月,當時新刑法沒有生效,只有《全國人大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這裡刑事責任主體的特殊性是指董事、監事、職工,而修訂後的刑法271條則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是無論如何修改,對本案被告黃而言只能適用原有的法律規範。
被告黃不是起訴書所認定的貴州通海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
從庭審出具的材料看,控方出示一份建築企業資質證書,表格中將黃填寫為“副經理”,但辯方調查在正式命名的“貴州通海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欄目上黃被列印為“企業技術負責人”,所以我們認為“副經理”是不成立的;
由於所有制不同,因而新更名的“通海公司”必須嚴格遵照《公司法》的程式,從本案來看根本就沒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免黃為副經理的證據;
根據《公司法》第46條第九項規定“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但公司經理陳紅蒿沒有正式提名黃為副經理的公司文書(必須是當時的),可見認定黃為通海公司副經理缺乏證據。
根據《公司法》第46條第九項規定,提名副經理要決定其報酬事項,從本案來看沒有這方面的依據,黃沒有領取工資,沒有與本案公司職工及管理人員相符合的工資與報酬,根本談不上是什麼副經理。
從各公司的慣例上看,黃也不是副經理,因為實際工作中黃沒有與副經理或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相符合的工資、福利、勞動、加班等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