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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呢?海瑞早有注意,他奮筆疾書了幾條審理原則,命王錫爵照此執行。只見海瑞寫得是:
‘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與其屈貧民,寧屈富民;與其屈愚直,寧屈刁頑。事在爭產,與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
第八五二章 鄉愿(上)
海瑞不會知道,自己提出的這六個差別保護的原則,會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的一門學科,名曰‘海瑞定理’。並被沈默原先時代中的,一位黃皮白瓤的歷史學家,用來證明傳統中國‘以熟讀詩書的文人治理農民’,法律的解釋和執行都以儒家倫理為圭臬,缺乏數目字的管理傳統,因此中國沒有走上資本主義的道路云云。
此後,這成了法學界有關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一個定論;一些經濟學家以及其他學科的學者,也都一再引用這段話,作為中國社會不注意保護私人產權,以道德治國的證據。
那個從歷史中總結而來的結論本身,自然不會錯,但用‘海瑞定理’來證明,卻是錯誤的,因為抽象不能脫離其語境,更不能忘記了作者的限定。而那位黃教授以及諸多引黃者,都無視了海瑞同時寫下的另外兩段至關重要的文字,正犯了斷章取義的錯誤。
被黃教授省略的第一段是:‘以往官府,多說是詞訟作四六分問,方息得訟。謂給原告以六分理,亦必給被告以四分。給被告以六分罪,亦必給原告以四分。使二人曲直不甚相遠,可免憤激再訟。然此雖止訟於一時,實動爭訟於後。因為理曲健訟之人得一半直,纏得被誣人得一半罪,彼心快於是矣。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訟繁興矣。可畏訟而含糊解之乎?君子之於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四六之說,鄉愿之道,興訟啟爭,不可行也。’
意思是,對所有案件,無論事大事小,都必須以是非曲直為基礎依法處理,堅決反對‘和稀泥’與‘和事老’。因為海瑞天才的意識到,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會真有效率,始終如一地依法公正裁決,會減少所謂的刁民告刁狀,也就是機會型訴訟,從而減少社會訴訟,這就是‘海瑞定理一’。
被黃教授無視的第二段,曰:‘兩造具備,五聽三訊,獄情亦非難明也。然民偽日滋,厚貌深情,其變千狀,昭明者十之六七,兩可難決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難不能兩舍,將若之何?’
意思是,在‘兩造具備’,即雙方均出庭陳詞辯論;並進行了‘五聽三訓’,也就是符合規定的審案程式後,有六七成的案子可以查清,依法判決。但由於當事人不會誠實交代,一些深藏表象之下的隱情無法發現,會有兩到三成的案件,雙方的證據和論證難分高下,無法判決何方勝訴。在沒有可能一一細查的情況下,該如何去判呢?這就用到了那六個‘差別保護’原則。
如果忽略這第二段話的限定,海瑞的差別保護,才是黃教授所描述的那樣,但這段話明明存在,海瑞說得很明白,所謂‘差別保護’,只是在堅持定理一的情況下,在處理那些‘兩可難決’的案件才會用到,某些人卻偏要斷章取義,真不知居心何在?
現在再去看那六個差別保護原則,就會理解海瑞的司法精神了……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在經濟資產的兩可案件中,儘量保護經濟弱勢一方,也就是窮人和小民的利益。
而從維護社會秩序出發,海瑞承認鄉宦小民有貴賤之別,在‘爭言貌’,就是關係到聲譽、威信的判決中,應該保護為上者,以維護尊卑有序的封建秩序,是為‘存體’。當然若鄉宦擅作威福,打縛小民,又不可以存體論了。
這種在經濟資產上保護弱勢的原則,和在社會文化上保護優勢的原則,就是‘海瑞定理二’。
海瑞不會知道,自己從實踐中總結出的一套司法操作理論,會被後人歸納為定理,還二了。但這不影響他對這套理論的嫻熟應用——事實上,海瑞此次南下蘇松,就指望著這個‘二’來破局呢!
所謂‘皇權不下縣’,靠鄉紳治理村鎮,這是中國沿襲千年的統治策略,因此對於農民來說,自己這個父母官,其實還隔了一層,可以使他們直接聽令的,還是那些鄉紳隱宦。
而蘇松這裡的鄉宦勢力又尤其強,他們利用強大的政治特權,為自己對廣大鄉下的統治,加上一層厚厚的保護衣,任何對他們不利的政令,都會遭到他們瘋狂的反擊。在地方為政多年,海瑞太清楚他們的套路了……先發動刁民作亂,阻礙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