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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部分

技術鑑定,手槍上的指紋痕跡很淺,扳機處尤其不清晰。我曾有八年警察經歷,在座的各位有很多也從事公安工作,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真正開槍,握槍和扣動扳機的力度一般在十二到十五公斤,這樣重量,絕不可能留下如此輕淺的指紋,所以,公訴方的一號證據只能證明被告拿起或移動過這把手槍,不能證明開過槍。

再說現場的指紋和痕跡。現場是偽造的,沒錯,的確是偽造的。案發現場曾是被告的家,也可以說就是她的家。被告每週至少要打掃一到兩次,現場有被告的指紋是完全正常的。可現場卻只有被告一個人的指紋和痕跡,其他人的呢?被害人的呢?被告有必要抹掉其他人的指紋嗎?這個事實充分說明了一個問題,被告到達現場之前,現場已經被偽造了,那個人才是真正的兇手,換句話說,在警方到達的時候,現場被兩次偽造了,如果說被告的行為也算是一種偽造。”

肖石的結論又在法庭引起了一陣議論聲。蕭遠山等人微笑頷首,李文東面無表情,但很平靜。他相信肖石早晚能找到那個罪證,但不相信會很快找到,否則也不會拖到現在。沒有實證,說得天花亂附也是徒勞。

幾女都帶著激動和欣喜的眼光觀看著,常妹最興奮。看著愛人滔滔不絕,盡情揮灑,小女人都要痴迷了,偶爾清醒的時候,會向李文東投以憎恨的目光,或對凌月如等飄去酸溜溜的眼神,不過凌月如等顯然沒把心思放在她身上。

才婧婕檢查官凝眉思索了一下,遠遠地對肖石搖了搖頭。

肖石對她展出一個燦爛的微笑,示意她繼續聽下去。

“下面,我對被告偽造現場進行必要的解釋。被告的丈夫,也就是被害人周喜良,曾被不法分子陷害,被迫離開他所鍾愛的警隊兩年之久,半年前才得以澄清。且不說這件事對被被人周喜良的傷害有多深,作為深愛丈夫的妻子,她所愛的傷害也是難以想像的!

當看到丈夫慘死,又被偽造成通姦的現場,她不想丈夫再受傷害,臨死前還要背上不倫的罪名,她為兩位被害人穿上衣服鞋子,不錯,從技術上說,這是偽造現場,但這更是一種偉大的愛,難道我們不應該理解嗎?

而這樣一種偉大的愛,竟被公訴方說成了‘殺人動機’!我很不明白,這個結論從何而來,先是激憤殺人,再偽造對自己不利的現場,最後冷靜報案,請注意,是報案,不是自首,這一點警方的電話記錄可以證明,這種心理說得通嗎?被告既然已經偽造了現場,幹嘛不擦掉手槍上的指紋,如果被告想死,槍裡還有四顆子彈,她對自己的腦袋再開一槍不就成了!難道非要到法庭上丟人現眼,再被槍斃?

當然,我很遺憾,真正的現場被破壞了,這位偉大的女性也因此陷入絕境。”

法庭一片沉寂,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被告人高春娥身上,她沒有哭泣,沒有眼淚,只是靜靜地望著遠處的窗外,或許,她在懷念著死去的丈夫。

肖石向李文東望了一眼,李文東居然笑了一下。肖石厭惡地別過頭,繼續陳述道:“現場雖然被破壞了,但遺留的痕跡仍然可以證明被告的清白。

根據彈道檢查,被害人周喜良所中的一槍,是在距離很近的位置擊中左太陽穴,具體的說,應該是手槍抵在太陽穴附近開的槍;而梅芳芳則在是一段距離外開的槍,我們假設通姦一說成立,被告人是真兇,讓我們看看會有哪些情形。

一、兩個被害人正在實施通姦,被告來了,門外傳來聲音,通姦的兩個人會怎麼樣呢?正常的邏輯是被告的丈夫周喜良迅速抱起所有的衣物,躲到衣櫥或床下。所有的衣服當然包括掛配槍的外褲,既然這樣,被告從何處拿到手槍,如何實施所謂的失去理智而殺人?此一情形不能成立。

二、兩個被害人正在實施通姦,被告來了,周喜良尚未來得及躲避就被撞破或發現。被告失去理智之下去搶奪褲子上的配槍。我想請問公訴方,您認為這種情況下,從警多年的周喜良所長會不會任由被告拿起褲子,開啟槍套,再拔出手槍,最後開啟槍保險,抵到被害人的頭上開槍?這一情形,當然也不會成立。

那麼什麼情形下可以成立呢?也有兩種,一是兩個被害人正在實施通姦,被告來了,但兩個被害人睡著了,而且是在通姦的狀態下睡著了。於是被告從容地拿出手槍,抵到周喜良頭上開了一槍,然後再退開一段距離擊斃梅芳芳;或者先在一段距離外擊斃梅芳芳,再抵到被害人頭上開了一槍。嗯,無論行打死哪一個,另一個還不能醒過來;

二是兩個被害人正在實施通姦,被告來了,兩個被害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