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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部分

罪,判處張學良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為掩人耳目,蔣介石在宣佈判決書的當天下午,即向國民政府送交了為張學良請求“特赦”的呈文,以所謂“當今國事多艱,扶危定傾,需材孔亟,該員年富力強,久經行陣,經此大錯,宜生徹悟,倘復加以銜勒,猶冀能有補裨,似未可遽令廢棄,不為開善向上之路”為由,請求“將該員應得罪行予以赦免,並責令戴罪圖功,努力自贖,藉瞻後效,而示逾格之寬仁”。⒀

隨後,國民政府經過一翻密商,釋出瞭如下的命令:“張學良所處十年有期徒刑本刑,特予赦免,仍交軍事委員會嚴加管束。”⒁

這個決定很奇怪,既是罪大判了刑,照理要服一段刑,如確有好的表現時,再考慮減刑或赦免。而對張學良卻不是這樣的,無罪硬要重判,服刑還未開始,又宣佈赦免,既是赦免,就該放人呀,然而人不放,卻又聲稱,對張學良“仍交軍事委員會嚴加管束”,人還是不能放,還是得坐牢,而且是沒有止期的。值得注意的是,對待這個所謂案件,他們不用法律術語,而是用管束這類帶有規勸性質、並有很大伸縮性的語言,是有它的特殊用意的。因為蔣氏之所以定要扣張,顯系由於張在西安對他的冒犯,使他耿耿於懷,這,很清楚,是屬於個人恩怨,明知欠妥,要改也難,所以他不能放他走;但更主要的,則還是“出於政治上的考慮。當時如何處置張學良,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