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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朝簿籍制度略談

不計土地的肥瘠,而單純依據鄉村主戶的田地數量分戶等。

單純以田地數量分戶等,計算程式自然比稅錢、稅物和家業錢方便,但由於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稅錢之類公平合理,故實際上只有少數地區行用。

這種方式更適合於一些地廣人稀,耕作粗放,好田壞田畝產量差別不大的地區。

第五種,以播種種子的升、鬥、石劃分戶等,這實際上仍以各戶土地的多少和肥瘠為基礎。

主要是福州、潮州、合州、昌州和富順監等地,多山少田,石頭縫裡種莊稼,田畝量算太困難。

鄆州所處的京東西路和京東東路一樣,因為治內情況複雜,各縣的戶等劃分標準都不統一,有的地區用家業錢,有的地區用頃畝劃分鄉村主戶戶等,如壽張縣便是以家業錢劃分戶等。

透過上面的描述,可知大宋劃分鄉村五等主戶的各種財產標準,其實都是以土地為基準的,唯有家業錢還須兼估浮財。

但在實際操作中,主、客戶的差別,並不完全依據土地的有無。

由於用家業錢分戶等,要估算浮財,一些地方官吏為了政績和刮地皮的需要,還好會把一些沒有土地,而又稍有浮財的佃農,也列入鄉村主戶的戶籍。

大宋的主戶又稱“稅戶”,本該是“有常產之人”,可在事實上,卻又存在著“無產稅戶”和“產去稅存”的情況。

一些下戶因各種原因喪失土地後,由於地主與官吏通同作弊,在五等丁產簿中還登記著他們的田產,不予銷除,結果還是依舊繳納賦稅,成了名為主戶實為“受人之土,庸而耕者”的客戶,這便是徐澤所說的“託名詭寄”。

還有第五等有產稅戶雖名為有產,但所納不過尺寸分厘、升合抄勺,雖有若無,不能自給。

而如梁山亡戶,即便沒田沒家業,但有船有網,能捕魚創收,也必須要交漁稅。

還有一些佃農,雖然沒有耕地,但尚有一些墓地、房基地之類等非耕地,也同樣列入主戶的戶籍。

四、五等戶和以佃農為主體的客戶之間,便如康家莊下戶康狸和梁山水泊亡戶作比較,彼此之間其實並不存在很分明的界限。

目前構成同舟社的社會階層畢竟還是相對單一,所以,徐澤花費心思調查出的結論其實還很不全面,很多“資深地主”才能徹底掌握諸多的賦役轉嫁的專業技巧根本就是聞所未聞。

比如一些地主為逃避賦役,把自家一戶分為數戶,降低了戶等,這就叫“詭名子戶”,由於變相隱瞞了財產,就可以不交或少交賦稅。

還有一些地主“假佃戶之名”,把土地投獻給官戶,成了名義上官戶的佃戶,這就叫“詭名挾佃”,官吏只有把詭名戶的負擔加給其他戶,而這些上戶有力之家依約分租課,券契自收,託官戶後,照舊經營經營自己的土地,並未真正失去土地所有權,耕種土地的也還是原來的佃戶。

當然,徐澤目前還不懂其中的彎彎繞繞,這些專業性很強的技巧要等到日後清理康家莊和張嶺二村戶籍田畝中,鄭成詳加解釋後才知道。

而大宋官府攤派鄉民的各種賦役,又大體有四種方式:

第一,按各戶田地的數量和質量,例如兩稅;

第二,按各戶的人丁,例如丁稅;

第三,按各戶的戶等,例如差役;

第四,按各戶的家業錢或稅錢等數額。

即是按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財產標準,例如役錢與和買。

這幾種方式經常交錯重疊,例如兩稅雖為土地稅,而其支移和折變卻往往依據各戶的戶等高下,而有輸送遠近之別,折價貴賤之別。

役錢是神宗朝王安石實行免役法時新增的賦稅,最初的規定是役錢由一、二、三等戶分等繳納,而四、五等下戶不納役錢,但很快“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錢,未幾,又令只據稅錢,不用等第”。變成了不管戶等家境,管你有錢沒錢,是人就得交錢。

戶籍和各種賦役的劃分就已經如此複雜,再聯絡到大宋不限土地兼併,一田十年易八主,想繞過掌握歷年版薄的官府,自己理清治下村戶的戶等和稅額,即便是積年老吏,也很難做到。

最底層的下戶應該很清楚自己的家產和所耕種土地情況吧?其實不然。

比如康狸一家,原以為自己耕種的田地是宗族的族田,卻不知早在幾年前就成了康善才的私田,等康善才一戶死絕,康狸才搞清這其中的道道。

隨後,縣衙鄭押司又說根據大宋刑統,戶絕田